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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住房买卖合同范本(精选34篇)

2024-04-16 21:41:37合同范本打印
简单的住房买卖合同范本(精选34篇) 甲方(卖方):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希共同信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单的住房买卖合同范本 篇22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姓名: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电话: 

  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__层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属__结构,层高为__米 ,建筑层数地上__层,地下__层,暂定名__。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平方米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元,总金额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第三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规定按照房地产管理局相关部门实测面积,多退少补。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所购房屋全部房款。

  2.分期付款

  第五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_30_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五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30_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5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五_。

  第六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在__年_月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180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遇政府规划变更。

  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设施在房屋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2.暖气设施在房屋交付后第一个采暖期达到使用条件;

  第八条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第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共__页,一式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日

简单的住房买卖合同范本 篇23

  由于一、二线城市房价节节攀升,政府认为是投资性需求拉高了房价,所以,各地也纷纷出台了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随着宏观调控的继续深入,房产新政不可避免地会给房地产市场造成部分影响,城市房屋买卖纠纷也会持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因房产新政引发的纠纷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受到房产新政影响,当事人履约困难而引发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意见已有定论,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一般应认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纯粹因房产新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类则是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以房产新政为由企图逃避责任。

  (一)房产新政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但是,客观情况千变万化,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下,法律准许当事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来重新调整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合同因客观情况变化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称为法定解除。

  处理受房产新政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根据该条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指的是基于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出于防止合同当事人因缔约时无法遇见、无法抗拒的情事,而获取不当利益或遭受意外损失等明显违反一般公正观念的情况发生,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房产新政符合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属于情事变更事由,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市场过热已有多年,无论政府、社会对该问题都十分关注,也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从较为温和的财政税收措施,到限贷、限购,最后到禁购,市场有一个逐渐适应和接受的过程,对房产新政的出台也有所预见,因而房产新政不属于情

  事变更,而属于履行不能。关于情势变更原则该如何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由此可知,认定房产新政是否属于情事变更的关键是分析其不可预见性。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房产新政具有三方面不可预见性,属于情事变更:

  (1)施行地区不可预见。根据《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在房价、地价上涨势头过快、投机性购房活跃的地区,需要施行房产新政,但国务院对具体哪些城市和地区必须施行房产新政,未作明确要求。

  (2)施行时间不可预见。在已经施行房产新政的地区,政策的出台时间也有先后顺序,有的地区早在20xx年就施行了房产新政,而有的地区到20xx年底才出台新政。即便在同一个地区,相同政策在不同县市的施行时间也有所不同。

  (3)内容不可预见。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于房产新政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这也是无法预见的。作为合同当事人,对于房产新政在本地区的施行会有一定的预估和猜想,但这种预估和猜想不能等同于房产新政具有可预见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准确预测合同履行时是否会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以及受影响的程度,具有不可预见性,房产新政应属于情事变更的事由。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前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房产新政成为法定解除事由,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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