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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用30篇)

2024-07-26 01:53:51合同范本打印
简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用30篇)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x单位注册地址:在x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联系电话:在沪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类型为:有固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起;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五)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六)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所在地或其指定的地点;

  (七)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

  三、工作时间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第六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天上班时间为,下班时间为。中午至为用餐时间,不视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应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做出规定。本条中用于计算加班工资报酬的工资基数,按照本合同第9条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确定。

  第八条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甲方有权通过绩效考核方式定期评定乙方的工作表现。绩效考核办法由甲方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意见制定。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按照下列第种模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一)种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税前元/月,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税前元/月。

  2.甲方可以综合考虑乙方的工作表现、承办案件/项目的难度、经营业绩等因素向乙方发放奖金。

  奖金计发办法、数额、支付时间等由甲方依法确定。

  第(二)种模式:

  双方约定的其他模式:。

  第十条乙方的基本工资(生活费)应按月支付。

  每月日前甲方应以货币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上月□的工资,遇节假日则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本工资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发放,也可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如果乙方对劳动报酬产生疑问或者异议,可在下一个劳动报酬发放周期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并领取了下一周期的劳动报酬的,视为认可甲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及行为。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甲方工作任务不足导致使乙方待岗的,甲方应自情况发生之次月起,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乙方按月支付生活费。甲方安排乙方待岗的,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待岗通知。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法定的福利待遇的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乙方的病假工资计发办法为。

  第十五条乙方请事假的,在事假期间甲方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乙方为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其他检查、生育、哺乳等方面的待遇。

  第十八条甲方根据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可为乙方提供其他补充形式的保险或福利。

  六、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休息的权利。

  第二十条甲方可以根据劳动用工管理需要,依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带薪薪年休假及具体执行参照国家规定及甲方休假办法。

  七、工作条件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在征求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的前提下,依法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服从甲方安排,积极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提供乙方学习、培训的条件和机会,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执业培训任务。如乙方属于实习律师,甲方应当安排执业律师指导、监督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向实习律师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甲方鼓励乙方通过各种渠道参加学习、培训或其他业务研讨活动,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需要支付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负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甲方提供专项费用对乙方进行培训的,双方可约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乙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离开甲方的,应根据服务期剩余的时间确定向甲方返还培训费的数额。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采用书面方式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依据前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有效期限起算日之间,乙方未实际为甲方提供劳动的,双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三)项的“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人民币元(含)以上的经济损失;

  2.因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甲方、乙方分别单独地或共同连带地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

  3.因乙方的行为使甲方失去商业机会或使甲方遭受投诉等,导致甲方的声誉、行业地位、社会评价等无形财产受到损害等。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所指客观情况包括:。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15年以上(含),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六)复员、转业部队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八)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九)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含)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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