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承包经营的合同(通用30篇)
第三十四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合同当然解除或终止:
1、合同期满未续订;
2、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终止合同;
3、法院生效判决解除合同;
4、生效仲裁裁决解除、终止合同;
5、根据本合同有关免责条款之规定,通知对方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时。
本合同不得因作为合同一方的自然人的身故,或一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履行。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2、3、4、5、6项之规定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日内退还已经收取的乙方未使用期间的承包费(不足一月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计息。
第三十六条根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然解除、终止合同时,自解除、终止合同之日起,乙方所有的和经营的商品、使用的机电设备等物品,设置的室内展台(架)、广告牌匾均应当在三十日内撤出、拆除,所撤出、拆除的物品归乙方所有;甲方同意折价留用的部分除外。如超过三十日乙方未自行予以撤出、拆除,甲方有权予以撤出、拆除,费用由乙方予以负担;所撤出、拆除的乙方的物品经甲方书面通知领取后,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超过七日未予领取,甲方有权予以处理或者销毁。
乙方撤出、拆除其所有的和经营的商品、使用的机电设备等物品时,不应当包括甲方享有所有权的设备、物品,否则,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根据其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根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然解除、终止合同,交接乙方的承包标的时,应参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接手续、财产列表或者清单,以楼房及其全部附属设施齐全,无主体以及结构安全隐患,甲方原有的水、电、气、暖气线路、设备、设施,包括门窗、玻璃、装饰、装修等完好且能够正常使用为原则,但因履行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乙方在承包期间已经改造、拆除、修缮并且已经发生变化的部分除外。
乙方违反前款之规定交接承包标的时,应参照其实际价值给予甲方赔偿、补偿;协商不成时,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并经依法评估的价值(价格)认定、评估报告为准。
第三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构成严重背信、违约,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终止合同,收回乙方的承包标的,已收取的实际经营使用年度的承包费甲方不再退回,未收取的实际经营使用年度的承包费乙方应当双倍补足:
1、乙方擅自将承包的标的物整体或者全部转租、承包给第三方经营、使用的;
2、乙方拖欠承包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交款期限十二个月未足额予以交纳的;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所承包标的对外设定抵押等形式的担保,严重损害甲方财产权益、利益时。
第三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构成严重背信、违约,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终止合同,甲方已收取的乙方实际经营使用年度的承包费本息均予以退回,未收取的乙方实际经营使用年度的承包费,甲方不得再行收取:
1、甲方在签订本承包合同时隐瞒了承包标的已经设定有抵押等形式担保的事实;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以承包标的对外设定抵押等形式的担保;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或受其指使、授意的人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干涉、干扰或严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并且已经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自甲方的侵权行为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依法给予乙方相应的赔偿、补偿时。
十四免责条件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对方。
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事由应当符合《合同法》以及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免责条件为:
1、因地震、洪水、飓风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战争,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
2、乙方经法院依法裁定破产还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国家征用;
4、因地方政府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整体拆迁或者拆除乙方所承包的承包标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
十五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约金数额为年承包费的%,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十六甲、乙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将乙方承包的标的交付乙方时,不得有拖欠的税、费;不得有拖欠的水费、电费或供气、供暖费用等。
第四十四条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未能续订承包合同,乙方应当在三十日内无条件予以清场并返还甲方承包标的;超过三十日即属于超期占用,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乙方超期占用的期间(不足一月按一月计),参照本合同规定的承包费金额双倍计算月承包费,由乙方负担超期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
第四十六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当文明、守法经营,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形象,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照合同规定对承包标的进行相应改造时,不得影响楼房及其附属设施主体、结构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整体转租或整体对外承包、租赁经营。乙方部分转租、承包经营的期限,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承包标的、期限。否则,即视为乙方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以外,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对外部分转租、承包经营的,均由乙方自行管理并予以负责,但是应当将部分转租、承包经营的有关事项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与部分转租、承包经营的第三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负责,与本合同甲方无关。
第五十条乙方承包标的至公路路沿石均属于乙方使用、管理的范围。乙方应适当保持该范围的整洁、卫生和车辆合理有序的停放。
第五十一条乙方承包期间根据经营需要而增建、增置的无法转移、拆除、移动否则将严重影响其使用、价值的设备、设施、系统,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应当经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价值)认定、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并由甲方支付乙方相应价款的补偿以后,所有权归甲方。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管辖
第五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八合同的生效、效力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工商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公司法人资格的吊销、注销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由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的效力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___年__月__日
乙方:
___年__月__日
酒店承包经营的合同 篇2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有效提升机关后勤服务水平,提高酒店的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双方商定,对________大酒店的租赁经营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大酒店租赁给乙方经营,租期年,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结束。承租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酒店转包给他人经营。
二、租金:乙方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付租金,第________年基价租金为___________万元,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交清,以后年度租金按上__________年租金的百分之_________递增。租金一年一清,乙方必须在下年经营期前一次性交纳,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