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版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用33篇)
5.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经 律师事务所见证或 公证处公证后及时生效。
5.2 双方履行5.1条款支出的费用由 方承担。
5.3 甲乙双方一致委托 暂时保管房地产交易价款,待新房地产证照下发给乙方时,托管方将上述款项交付给甲方。乙方将交易价款交付托管方视为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第六条 房地产交付
本协议所称房地产交付包括实物交付及房地产证照交付。
6.1实物交付,简称交房。
6.1.1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房地产价款 元人民币时,甲方向乙方交房。
6.1.2甲方交房时应与乙方共同到水、电、煤气、供暖、有限电视、网络、物业等部门确认交易房地产是否存在欠费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房地产交易时上述费用的已发生额。
6.1.3甲方交房时,如有附属物或附随物(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等)按合同约定随房地产一同转让给乙方的,应当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定上述附属物或附随物的明细。
6.2证照交付,简称交证。
6.2.1甲方交房同时交证。
6.2.2交证的范围包款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正、契税证等与交易房地产有关的其他证照。
6.2.3乙方应于接收上述房地产证照同时向甲方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中注明收到证照明细及编号等必要信息。
第七条 交易税费的负担
7.1双方经协商确定本合同交易涉及的有关税费按有关规定各自负担,但有7.2款约定的除外。
7.2 双方约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契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交易费、登记费等,由 方承担,并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给合同向对方。
第八条 协议变更、终止
8.1 甲方、乙方经充分协商后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8.2 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在乙方下述行为未于甲方通知后30日内改正的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协议:
(1) 乙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
(2) 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房地产交易价款的;
(3) 因乙方的其它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已无必要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8.3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在甲方下述行为未于乙方通知后30日内改正的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协议:
(1)甲方未合同约定交付房地产的;
(2)甲方交易的房地产不符合居住安全的;
(3)甲方无权处分交易房地产,或依据有关规定甲方转让的房地产属于禁止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