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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权投资协议(精选30篇)

2024-09-08 21:13:22合同范本打印
解除股权投资协议(精选30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一、事由_______....

  (1)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全部实现;

  (2)投资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出具了重大风险的法律意见书;

  (3)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4)至投资人缴款日,各项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均真实、完整、准确且无误导性;

  (5)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和各原始股东履行及遵守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要求其履行及遵守各项协议、义务或承诺;

  (6)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在业务、经营、资产、财务状况、诉讼、前景或条件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条支付后的义务

  公司应在投资人缴纳出资后及时完成以下事项:

  (1)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司应向投资人出具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并将投资人加入股东登记名册以表明其对股权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及正式注册为公司的注册股东。

  (2)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公司应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

  第七条优先认购权

  (1)当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包括其他第三方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时,各方有权按其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资本公积或法定公积按股东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以及(2)经过股东会批准,公司为收购的目的发行新增注册资本。

  (2)若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优先认购权的,其他各方可再行认缴该等未经认缴的拟增加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

  (1)如果公司原始股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拟受让方”)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2)转让方在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向公司其他股东(“非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列明(a)拟转让的股份数量;(b)拟转让价格或价格确定方法;(c)拟受让方的身份或确定受让方的方式;及(d)其他条款和条件。非转让方享有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在转让方发出转让通知的30日内,非转让方未发出书面同意或未通知转让方其选择购买全部或者部分拟转让股份的,则视为非转让方放弃该次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任何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股份转让均属无效。

  第九条共同出售权

  原始股东及投资人需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1)如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的标的权益转让给任何拟受让方时,若非转让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购买全部拟转让股份,则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转让方应有权按比例同转让方一起向拟受让方转让该非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2)转让方拟转让公司股份前,应按照第八条(2)项规定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应当在收到该项转让通知后20日内书面回复转让方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否则视为放弃共同出售权。其他股东拟行使共同出售权的,则该股东共同出售的股份≤该股东持股总数×(拟转让股份总数/转让方持股总数)。

  (3)转让方应允许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同时向拟受让方出售其股份,拟受让方不同意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共同出售的,转让方不可以向拟受让方出售全部或部分的股份。

  第十条反稀释条款

  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向原始股东和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或发行可转债、认股权证或期权;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如果公司向原始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则发行该等新股单价(下称“新低价格”,新低价格=公司发行该等新股所获得的全部对价÷该等新股占公司发行后公司全部股权的比例÷发行新股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一个门槛价格(门槛价格=投资人对公司实际投资总额÷投资人持股比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如果新低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则投资人有权以一元人民币的总对价从发起人股东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下称“新增股份”),以使得该等新股发行后,投资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少于增资时的股份比例。投资人从发起人股东获得新增股份所支付的对价超过一元人民币的,发起人股东应当将超出部分以投资人认可的方式补偿给投资人。

  第十一条清偿权

  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在公司依法支付了税费、薪金、负债和其他分配后,投资人依照投资金额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分配。

  第四章法人治理及公司运营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

  (1)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时,须取得投资人的同意方可通过:

  (a)公司向第三方募集资本或向第三方发行股份或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c)涉及公司上市时间、方式、地点、路径等事项;

  (d)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e)公司对外投资或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f)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基本文件的重大修改;

  (g)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h)增加或减少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人数;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i)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外的且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者年度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支出;

  (j)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

  (k)公司对外签署的金额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非经营性合同;

  (l)清算、兼并或出售或购买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使得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发生控制权变化;

  (m)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性质或结构;

  (n)增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相似计划下发行的股份,但是源于原始股东存量股份的除外;

  (o)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公司的任何专利、著作权、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p)借款或者以任何方式承担任何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债务,或在公司的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上创设任何权利负担;

  (q)以公司资产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或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或关联方提供贷款或者担保;

  (r)改变或取消任何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第十三条公司组织结构安排

  (1)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应再成立新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董事会应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由原始股东委任,2名董事由投资人委任。监事会应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及1名监事由投资人委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出纳由投资人委任。原始股东和投资人承诺在行使股东选举权利时保证对方各自提名的候选人当选董事。董事离职,提名方有权提名另一候选人并经选举成为公司董事。

  (2)董事参加董事会及其履行董事职责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董事会的召开应有所有董事,并且其中应包括投资人提名的董事(但在会议召开十日前,经两次通知未能参加会议也未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除外)参加方可有效。如董事未准时参加董事会的,公司应再次通知,并将会议时间相应顺延5天召开。

  (4)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应由董事会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能通过,并且其中必须包括投资人董事的同意(以下指“特殊决议”)

  (a)制定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方案;

  (b)制定设立新的子公司、代表处、分公司的方案;

  (c)任命、撤职和替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变更公司审计、财务制度和程序、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d)审计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制度,包括奖金、车辆和房屋的购买和规定;

  (e)增加公司任何年薪高于40万元人民币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和福利计划,且年涨幅超过25%;

  (f)股东大会权限下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担保及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g)任何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各方权利或义务的任何弃权、批准、同意或修改,或者公司或者任何子公司迟延或未能尽力行使其在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享有的针对协议相对方的权利和救济;

  (h)购买任何上市或非上市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认股权证等)的行为;

  (i)各方一致认为需董事会决议同意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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