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汽车买卖合同书(精选34篇)
第一条 交易汽车基本信息及配置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当符合出厂时的国家标准,且不低于生产者出厂检验标准,是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
第三条 价款
车辆价格每台 元(人民币),大写 。 数量 台,总计 元(人民币),大写 。
第四条 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车辆价款: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 元(人民币),大写 。
2.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 %,即 元,大写 ;余款 元(人民币),大写 ,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分期付款 。
4.其他 。 乙方应当将车价款付至甲方的财务部门或甲方指定的账号(收款人 :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不得将车价款付给甲方销售人员。
第五条 交付与验收
1.交车方式:□甲方送车上门 □乙方自提
其他 。
2.交车地点: 。
3.交车日期: 年 月 日前。
4.交车时里程表显示数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大于 公里。
5.甲方交付车辆时应提供:(1)销售发票;(2)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3)质量服务卡或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交付车辆后 日内,提供(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6.车辆交付时应当场验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所购车辆型号规格、外观、轮胎、内饰、配置、备件、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确认,双方应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乙方对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并在《车辆验收交接书》上作详细记录;对确属质量问题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更换车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且双方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即为车辆正式交付。自车辆正式交付时起,车辆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双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其所出售的车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和“三包”责任。
2.甲方出售车辆属于事故车、有维修记录车、处理品车、改装车、“三包”退换车,应当事先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付款和提取所购车辆。
4.乙方应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1.甲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每天按乙方已交付车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车辆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交车款并按车辆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车辆价款的,应每天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按车辆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3.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或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车辆验收交接书、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住 所: 住 所(址): 邮 编: 邮 编: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电 话: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杭州市汽车买卖合同书 篇21
签约地点: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
供车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企业
购车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甲方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同意将__________汽车壹辆;发动机号______;车架号______,计价人民币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____),销售给乙方。
第二条 因资金短缺原因,乙方需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信贷专项资金贷款,并请求甲方为其贷款的担保人。
第三条 乙方在签订此合同时,首先在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申办信用卡,并安不低于所购车辆总价的__%的款项,计入民币____万元存入该账户。剩余款项____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按期向该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 作为乙方贷款担保人,甲方接受银行委托,对乙方进行贷款购车的资信审查,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详实证明资料配合甲方工作,并在贷款未偿清之前,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所购车辆信用或保证保险以及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资抢险、不计免赔险及其相关的附加险。在此前提下,乙方按甲方指定场所对所购车辆进行交接验收,并签署《车辆验收交接单》。
第五条 乙方在未付清车款及相关款项前,同意将所购车辆作为欠款的抵押担保物,此抵押物在乙方发生意外且无力偿还时,按最长不超过三折旧比例作价给甲方。并将购车发票、合各证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交甲方保存,期间不得将所购车辆转让、变卖、出租、重复抵押或做出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在乙方提供停车泊位证明及其他入户所需证明条件下,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牌、证、保险手续,实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在三保期限内,乙方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此期间,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人款。
第八条 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处理:
1.乙方逾期还款,乙方经甲方二次书面催讨,在第二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仍不还款的(逾期5天后,即发出书面催讨,二次催讨间隔为7天,第二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为文书发出日第7天);
2.乙方借口车辆质量问题,拒不按期偿还欠款;
3.发生乙方财产被申请执行,诉讼保全,被申请破产或其他方面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未偿清之前,不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各类车辆保险;
4.其他情况乙方不能按期向银行还款;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让、变卖、抵押。
第九条 乙方承诺,不论任何原因发生第八条的事由之一时: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持合同就乙方未偿还的全部欠款,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乙方所购车辆,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全部债款和其他欠款。如果出售所得的价值(扣作必要费用外)不足偿还全部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如果出售所得超过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应将超过部分的钱款返还给乙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支付逾期款额的利息外,并按逾期总额的5‰/日计付滞纳金。
第十条 在分期还款过程中,乙方所购车辆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使车辆报废、灭失,保险公司赔款应保证首先偿还尚欠银行的贷款及利息部分。
第十一条 除车款外,乙方尚须向甲方交纳担保费,金额以借款额为基数,随贷款年限一次性交付(一年1%;二年2%;三年3%)。乙方如提前还清车款,从还清日起,甲方自动终止担保人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购车人,须就此合同内容签署同意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 乙方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分期付款购置汽车担保,须就此合同的内容签署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按合同条款履行完毕时,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需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公让处各执一份。
附件1: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