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劳务服务合同书(精选33篇)
第四条报酬与支付
1、服务费用包括(参见附件2):
2、乙方当在项目运行后的每月25号向甲方提供项目每月服务费用(含5.27%营业税),甲方应当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之内付款。
3、甲方应在乙方开具发票后及时将服务费支付给乙方,逾期甲方应当向乙方就欠付金额支付每日0.1%的欠款利息。此外,双方的共识是:如果甲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就首次发票足额付款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以下是乙方的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第五条合同的期间
本合同应当在本合同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以及盖章后生效,服务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信息保密
1、双方承诺,对于因其是本合同一方、或在根据本合同合作的范围内所得到的所有数据和信息给予最严格的保密。
2、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或为第三方使用信息应当获得合同对方的事先批准。合同双方应当促使所有根据本合同被提供信息的或被要求提供服务的人士或公司同意承担此等保密义务。
3、保密义务不应当适用于目前已被双方所共知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双方可能在其合作之外获知的构想、概念、专有技术和技术或信息,且不适用于那些可普遍获得的或意在向公众公布的信息、数据和出版物。
4、在本合同或合同关系终止或届满之时,任何一方应当立即向另一方交还与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相关的其从另一方获得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信息。本规定不应适用于那些按照本合同的本意应当由另一方保留的文件。
5、本合同所规定的双方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6、如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单方面违反本保密条款,将对由此给对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违反合同一方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果出现了严重阻挠任何一方提供服务或物品供给的不可抗力事件,诸如罢工、停工、战争、政府命令、火灾等,或其他超出任何一方控制范围的事件且事件直接导致服务或商品供给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延迟地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有权机关的证明。
受到影响的义务履行部分应当推迟到不可抗力事件之后再进行。只要不可抗力事件的严重程度不需要更长的时间得以恢复,质量标准均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后的14个工作日内恢复。
如果因上述原因而导致任何一方在超过6个星期的期间内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另一方保留向其他供应商获取相关服务的权利。在此等情形下,本协议双方确保给予对方相互支持。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超过12个星期,或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后的'12个星期内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恢复其物品供应和服务的大部分,则另外一方有权根据其自身考虑提前终止整个协议或终止本协议的个别部分,且需给予书面通知。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仲裁
本协议及其附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引起的或涉及本协议而出现的异议、争议、索赔要求或者违约、正常和提前终止本协议、或由此致使本协议失效,应当由双方通过协商和谈判予以解决,如协商未成的,则应交将上述事项递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裁决,仲裁以中文进行。双方在此均明确任何上述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九条通知
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向甲方发出的通知应当送至____有限公司:
在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进行更改之前,以上地址一直有效。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项应以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任何一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变化的一方承担。该通知亦可用于司法程序(包括仲裁及诉讼)中的通知,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如果司法程序的通知未能依据以上或变更通知中注明的联系方式送达,守约的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本合同须在国家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内容与国家政策、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相抵触,该部分条款自动废止,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双方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业务需要重新约定相应内容。
3、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方为有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是本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杭州劳务服务合同书 篇16
承运人:__________
包机人: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运人作为包机人指定的包机及相关服务的承接单位,为包机人提供有偿的包机及相关服务。双方应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同等条件下,承运人应优先为包机人提供服务。
第二章付款与对账
第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确认的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包机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承运人支付包机预存款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大写圆整)。逾期未完成付款,则视为包机人违约,合同终止。
第四条使用美金支付预存款的客户,按合同生效之日固定汇率进行人民币换算。直至合同终止之日,根据余款结算方式(详见附件二)完成结算后,以合同生效之日固定汇率换算回美金,退还客户。
第五条包机人在合同到期时,未能使用完的预存款,按承运人余款结算方式中的余款结算方法结算。
第六条包机人预定飞行时,需另行与承运人签订预存款大客户包机服务对账单,执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价格原则。包机款根据每次飞行的包机对账单在包机人支付的预存款中扣除。预存款大客户包机服务对账单及其传真件具备与本合同相同之法律效力。
第七条客户每次飞行前,需保证其预存款余额足够支付该次飞行的包机款。如不足,需先续存预存款,不允许欠款飞行。
第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客户可续存预存款,续存不限定金额。续存后,客户仍享受原合同中签订的优惠条款。当客户预存款余额为零或欠款时,客户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续存预存款,以保证预存款大于零,否则该大客户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章包机收费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包机收费
包机收费由飞行小时费、常规附加费、特殊附加费构成:
(一)飞行小时费
(1)任务小时费和调机小时费:承运人按双方约定优惠价格为包机人提供包机服务(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三);
(2)包机人合同有效期内,如承运人新增机型,则包机人按承运人新机型对应价格政策计价;
(3)包机人合同有效期内,因承运人下调其价格,使包机人享受的大客户价格高于承运人对应的适时大客户价格时,则包机人可使用承运人对应的大客户价格计价;如承运人上调其大客户价格,则包机人享受的优惠价格不变;
(4)包机人合同有效期内,如承运人增加各机型基地设置,则包机人可按照承运人适时的基地计价;如承运人减少各机型基地设置,则包机人享有的基地数量保持不变。
(二)特殊附加费
航段变更费、时刻变更费、额外机组费、加急费、特殊机场费,根据包机人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收取。
(三)其他费用
如通讯费、除冰费、机库使用费、特殊餐食费、氧气瓶费用等,根据包机人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收取。
第四章包机服务预定与执行
第十条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后,可享受承运人提供的标准服务;如包机人需承运人提供额外服务,则包机人应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向承运人付费(详见“规定”)。
第十一条包机人在预定包机时应遵守民航及空管单位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详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