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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合同范本标准版(通用31篇)

2024-07-16 18:35:22合同范本打印
合作经营合同范本标准版(通用31篇)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协议同意订立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县(项目名称),总投资为750万元,甲方出资600万元,乙方出资150万元,分别占投资总额的80%和20%。....

  合作公司从国际市场购买的设备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认证。

  第十六条、合作公司原材料从购买,价格由董事会审定。

  第七章、收益分配和风险亏损承担

  第十七条、合作公司在完税并提取各项基金后,收益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注:1、合作各方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产品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2、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境外合作方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法及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合作公司经营亏损。

  (注:根据情况具体约定。)

  第八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

  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中的一切重大事宜。

  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规章、制度;

  6、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可作出决议: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资产;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

  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前条、所述之督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签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

  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议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九条、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

  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经营管理、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合作公司在其法定地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年。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可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三条、合作公司职工的录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和奖罚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与合作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三十四条、合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作公司应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筹备与建设

  第三十六条、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处。

  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

  筹建处设主任一名,由方推荐,副主任名,由方推荐,并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七条、筹建处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施工合同,组织设备、材料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总进度和用款计划,掌握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施工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合作各方协商指派名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四十条、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注:若不需要基建或筹备时间不长,可删略此章、。)

  第十一章、税务、财务、审计、统计和环保

  第四十一条、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二条、合作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的有关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作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以及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须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对合作公司帐簿进行审计。

  第四十六条、合作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二章、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十八条、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合作公司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第五十条、境外合作方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完税后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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