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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电子合同(精选33篇)

2024-07-26 02:22:01合同范本打印
货物运输电子合同(精选33篇) 甲方(托运方):乙方(承运人):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过协商,订立生猪运输协议书,条款如下:一、合作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二、合作方式:松散型。....

  1、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车辆延滞的,延滞超过____小时后,以____元/小时/箱(车)为标准起算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其他损失的,托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发生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的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的,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整箱、拼箱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

  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

  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托运人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4、在运输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时,承运人因行驶托运人指定路线或者必经路线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承担,但能够证明该额外费用因承运人责任而导致的除外。

  5、托运人不按约定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偿还垫付费用的,除上述费用外,并须支付上述费用的____‰/日的违约金,在____工作日内,托运人仍不支付的,承运人有权留置相应货物。

  (二)承运人的责任

  1、整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保持箱体完好,封志完整,非因承运人原因导致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除外。

  2、拼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3)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

  (4)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的情况。

  3、承运人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的,由于集装箱隐性破损,造成货物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4、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未按约定时间运达,承运人负违约责任;逾期运达的,超过____小时后,以____元/小时/箱(车)为标准起算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其他损失的,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应将集装箱或货物无偿运到规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_合同的变更:

  1、集装箱货物起运前,托运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2、集装箱货物起运后,托运人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地、收货人,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3、任何一方变更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条_保密事项: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不得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记录、通讯、信息和交易披露给第三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政府的命令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强制披露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该期限不受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_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选择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划去前款内容)

  第十二条_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____份,副本____份,甲方执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乙方执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签字或盖章后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内容)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_ _ _ _ _ _ _ _ _ _ _授权代表(签字):

  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位:

货物运输电子合同 篇8

  甲方(委托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乙方(受托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第一条(合同的目的)

  乙方将甲方指定的国际进出口货物,按照甲方指示进行相关货运代理业务,包括

  ⑴空运业务的订舱、仓储;

  ⑵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的拆箱;

  ⑶报关、报检、报验;

  ⑷缮制有关单证;

  ⑸陆运。

  第二条(运输货物)

  2.1 本合同的运输货物是指“附件一.运输货物”所规定的内容。

  2.2 根据本合同乙方或乙方选任的实际承运人将散货进行运输时,甲方不论乙方 发行的B/L中是否记载舱面运输条款,均视为同意上述散货的舱面运输。

  2.3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国际进出口货物在附件一中未列明或实际委托货物与附件一所列货物有出入的,其委托货物的具体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细节,详见本合同期间每笔具体业务开展前,甲方下达给乙方的货物清单,甲方下达的货物清单将构成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运费等的结算)

  3.1 乙方完成定量的运输业务后,并于次月5日向甲方发出对账单并开具上月的发票。

  3.2 乙方就本合同约定的运输业务的履行,为甲方代垫的费用按前款程序,同运费一并向甲方请求。

  3.3 甲方收到乙方本条第1款及第2款约定的运费及代垫费用请款书之日起60日内须以人民币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义务

  ⑴甲方同意于起运日5天前向乙方提供合法及必要之运输、进出口报关资料。

  ⑵甲方按双方约定日期、地点及方式将甲方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货物交给乙方。

  ⑶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委托有害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属于国家禁运或限运的物品。

  ⑷乙方将本合同规定的货物,运抵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后,甲方应及时接收或指示其指定的收货人收货。

  4.2 乙方的权利、义务

  ⑴乙方按照甲方需求将B/L或AWB等出运单证提供给甲方。

  ⑵乙方在运输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并受甲方指示。

  ⑶甲方要求乙方办理目的地通关,乙方可以执行,但通关责任、危险及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由乙方代垫后根据第三条请求运费时一并请求。

  ⑷乙方在货物出运后,通知甲方货物的到达及保管等其它出运货物的明细。

  ⑸乙方将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迅速、正确、安全地运输,尽力在甲方指定的期间内运至目的地。

  第五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5.1 甲、乙双方在任何一方符合以下各项中任何一种情况时,经书面通知后立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⑴对方发行的汇票、支票等被拒付或交易被中止时。

  ⑵对方主要财产被查封、扣押等保全处分或强制执行或被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或自行申请时。

  ⑶收到监督机构的撤销、停止营业等处分。

  ⑷其他因违反本合同而从对方处收到改正催告之日起30日内仍不予改正时。

  5.2 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对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产生任何影响。

  第六条(权利义务的禁制转让)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不经对方事前同意不得向他方转让、提供担保或处分。

  第七条(保守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取得的有关对方的经营信息、交易内容以及业务、营业、技术秘密等诸事项须保守秘密。若因故意或过失地泄露秘密,无论本合同是否终止均需赔偿对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本合同包含或替代就本合同相关运输业务甲方及乙方当事人先前签订的所有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本合同内容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合意,不得更改。

  第九条(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但合同期届满之前1个月,任何乙方没有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则自动延长一年。

  第十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运输相关法规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若有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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