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场地租赁服务合同(精选30篇)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监督乙方守法依约经营;
2、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管理费及其他合同明确的费用;
3、因检修设备设施、卫生清洁、救灾、排除危险防火检修等原因进入承租方租赁场地范围进行工作的,须预先知会乙方;
4、有义务保障乙方在守法依规经营的情况下不被干涉而自主经营;
5、甲方不定期派专业设备维修人员对租赁场地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如发现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有权要求乙方维修使其至正常使用或照价赔偿;
6、甲方在租赁期内有权对租赁场地的产权进行变卖,但变卖后必须确保该合同如期履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法依约正常使用租赁的物业,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准时按量缴纳租金、工商管理费、税收等费用;
2、接受及协助甲方进行统一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合理使用、积极维护租赁场地和设备设施,确保整体安全及美观;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拆除租赁场地内甲方的配套设备,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5、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对租赁场地私下转租或分租;
6、须按时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开启户外广告灯,开启时间为晚上 : ~ :时,时间可根据气候的变化适当调整,另外,乙方在广告位使用期内不得进行对外出租,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广告位的使用权;
7、乙方自签定合同之日起计 个月内必须正常开业(即至 年 月 日前),否则,乙方每逾期开业一天,甲方有权处以乙方? .00元/天的违约金;
8、租赁期间,下水管道由乙方负责维护并承担费用,乙方须缴纳涉及该场地的公共设施维护公摊费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内,除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外,甲、乙双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
二、租赁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双方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递减方式计算,即:
合同期的前三年(即从签定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违约一方应按合同未履行部份租金的 %向守约方作出赔偿;于合同期内第三年后至第五年(即从 年 月日日至 20_ 年 9 月 31 日)间解除合同的,违约一方应按合同未履行部份租金的 %向守约方作出赔偿;余下年份(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间解除合同的,违约一方应按合同未履行部份租金的 %向守约方作出赔偿。涉及乙方已交租金部分双方按日结算。
第九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租赁期间,如遇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执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作违约,租金及其他费用按日计清结算。
第十条:租赁期届满的处理
一、乙方是否继续租赁场地,均须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继续租赁场地,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并且承租价格不高于当时出租给商户的合同价格,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场地租赁合同,否则视作乙方放弃续租权;
二、乙方不继续租赁场地,须于租赁期届满之日迁出,迁出前须结清甲方的款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办理好停业手续;迁出时乙方有权取回属于乙方的设施设备、货物、家具、办公用品等,但前期由甲方投资的设施设备不得取走且不得拆除并损害建筑物本身之结构及设施。另外,乙方逾期迁出的,乙方除不要求甲方退还保证金及放弃对未迁出物品的所有权(物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外,还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对本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在协商或诉讼未获解决前,双方必须继续按本合同执行,任何一方违约,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修改补充,修改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附带《物业管理规定》、《防火安全承诺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双方在本合同签定前就本合同标的而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均作废;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生效。
户外场地租赁服务合同 篇27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2、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空场地面积共计 平方米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场地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元整)。
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六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