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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文化有限公司章程(通用30篇)

2024-03-23 23:18:47合同范本打印
婚庆文化有限公司章程(通用30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二十一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六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婚庆文化有限公司章程 篇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为发起人(法定发起人的数量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发起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万股,每股金额: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十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发起人1

  发起人2

  发起人3

  第十三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第十四条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章程规定认缴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无非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内容。)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六章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确定,如发起人〈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约定,如没有另外约定则删除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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