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经营托管)(通用31篇)
5、 应当协助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工作,绝对不能擅自执行合伙事务,更不得实施有损合伙事务的行为,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利润分配、亏损及债务承担
养殖场每月营业利润在40000.00以下部分,20%用于养殖场积累资金,40000.00以上部分80%用于积累资金。
发生亏损及债务,每三个月清算一次,首先用积累资金偿还,不足毛*琴承担1%,高*研承担99%。
3、利润分配,除去积累资金,养殖场每月给毛*琴分红10000.00,亏损则从积累基金中支付;余额归高*研所有。
如未按照规定提取积累资金,应当返还积累资金,由此导致养殖场亏损或不足以支付分红,负责赔偿。
下列事项需要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
1、入伙、退伙、终止合伙关系,将个人合伙改为合伙企业或设立公司等。
2、租赁养殖场场地,建设、改建圈舍等。
3、用养殖场积累资金搞投资、新设养殖项目等。
4、涉及处分养殖场动产不动产价值10000.00元以上的合伙事务。
竞业限制条款:全体合伙人自愿承诺不在另行投资经营与“元吉*殖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否则,视为退伙并按以下原则处理:1、在广元城区投资的自愿放弃入伙资金;2、在广元城区之外投资的则按应退金额的50%收回入伙资金。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对养殖场内事务行使表决权。
2、对是否吸收新的合伙人行使表决权。
4、对合伙协议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建议修改权、修改权和表决权。
5、享有对其他合伙人所持股份优先购买权。
7、合伙人对养殖场账簿有查阅、审核的权利。
8、法律、法规和养殖场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应履行的义务:
1、履行合伙人会议决定
2、遵守养殖场的规章制度,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规定,爱护养殖场的财产,维护养殖场的声誉
3、按时参加合伙人会议
5、对个人行为给养殖场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和合伙人决议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入伙和退伙:
1、合伙期间吸收其他合伙人需要二位合伙人一致决定。
2、合伙期间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人,且退伙人只能就有形资产分割份额,无权分割无形资产。
负责将养殖场尽早设立成公司,二人同意以现有资产为公司注册,由持公司70%股份,持有公司30%股份。
各合伙人应和睦相处,互相尊重和信任,若发生纠纷,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违约责任:各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给养殖场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责任。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由合伙人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0__年十二月十六日
合伙协议(经营托管) 篇23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
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
第一条 合伙宗旨
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合伙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
2. 合伙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
3.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____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2.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 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1.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 合伙人违反第八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
1.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