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精选25篇)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是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合伙企业存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协议 篇7
合伙协议
四川*发律师事务所 王*仁律师
自20__年4月起,王、李二人在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水柜村三组合伙建立“元吉*殖场”,现二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伙协议如下:
合伙人基本情况
王,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5日,住址:,身份证号码:
李,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18日,住址:,身份证号码:
出资额、时间、方式
1、王出资¥1200000.00(壹佰贰拾万元);出资¥600000.00(陆拾万元)。
2、自20__年4月开始经营以来,王、李二人均已交足全部出资额,并投入合伙经营。
3、二人以其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二人合伙经营养殖场承租水柜村三组土地、房屋的使用权,该养殖场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有形资产包括圈舍等养殖设施、办公设备、蛇、果子狸等动物。
无形资产包括养殖场具有的商业信誉、品牌价值。
合伙事务的执行
1、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具体事务的执行。
2、责建立会计制度对日常开支进行记账,按月负责向毛*琴报告收支情况 ,并将个人账户与合伙账户分开,不得擅自挪用养殖场资金。
3、实行按月结算,高*研负责于每月月末五日内进行财务核算,分配利润或安排亏损承担,并制作财务报告供合伙人查阅。如果未按期进行结算,制作财务报告,承担¥50000.00元罚款。
4、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合伙事务,不得损害合伙人利益,因其个人过错行为给“元吉*殖场”带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应当协助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工作,绝对不能擅自执行合伙事务,更不得实施有损合伙事务的行为,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利润分配、亏损及债务承担
养殖场每月营业利润在40000.00以下部分,20%用于养殖场积累资金,40000.00以上部分80%用于积累资金。
发生亏损及债务,每三个月清算一次,首先用积累资金偿还,不足毛*琴承担1%,高*研承担99%。
3、利润分配,除去积累资金,养殖场每月给毛*琴分红10000.00,亏损则从积累基金中支付;余额归高*研所有。
如未按照规定提取积累资金,应当返还积累资金,由此导致养殖场亏损或不足以支付分红,负责赔偿。
下列事项需要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
1、入伙、退伙、终止合伙关系,将个人合伙改为合伙企业或设立公司等。
2、租赁养殖场场地,建设、改建圈舍等。
3、用养殖场积累资金搞投资、新设养殖项目等。
4、涉及处分养殖场动产不动产价值10000.00元以上的合伙事务。
竞业限制条款:全体合伙人自愿承诺不在另行投资经营与“元吉*殖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否则,视为退伙并按以下原则处理:1、在广元城区投资的自愿放弃入伙资金;2、在广元城区之外投资的则按应退金额的50%收回入伙资金。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对养殖场内事务行使表决权。
2、对是否吸收新的合伙人行使表决权。
4、对合伙协议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建议修改权、修改权和表决权。
5、享有对其他合伙人所持股份优先购买权。
7、合伙人对养殖场账簿有查阅、审核的权利。
8、法律、法规和养殖场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应履行的义务:
1、履行合伙人会议决定
2、遵守养殖场的规章制度,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规定,爱护养殖场的财产,维护养殖场的声誉
3、按时参加合伙人会议
5、对个人行为给养殖场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和合伙人决议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入伙和退伙:
1、合伙期间吸收其他合伙人需要二位合伙人一致决定。
2、合伙期间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人,且退伙人只能就有形资产分割份额,无权分割无形资产。
负责将养殖场尽早设立成公司,二人同意以现有资产为公司注册,由持公司70%股份,持有公司30%股份。
各合伙人应和睦相处,互相尊重和信任,若发生纠纷,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违约责任:各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给养殖场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责任。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由合伙人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0__年十二月十六日
合伙协议 篇8
第一条 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企业的名称:
第五条 主要经营场所:
第六条 合伙目的: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第七条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伙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姓 名(名称)
承担责任方式
住 所
第九条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分期缴付出资额
缴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