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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门东南区域代理合同(通用34篇)

2024-03-17 23:21:36合同范本打印
钢质门东南区域代理合同(通用34篇) 甲方:地址:电话:传真:乙方:地址:电话:传真: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共担风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第六十七条 甲方转让合同

  乙方承诺,甲方可以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须在转让时取得乙方同意,但甲方必须保证受让方必须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并将受让方的情况通知乙方。

  如果乙方认为受让方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乙方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撤消甲方的转让行为。考虑到甲方的区域代理商在数量上可能不止一个,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仅限于最先提起仲裁的区域代理商,不得重复申请仲裁。

  第六十八条 乙方转让合同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乙方要求转让合同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将转让的理由、转让条件、受让人的情况等报告甲方,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

  第六十九条 受让人条件

  乙方进行的合同转让,受让人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从事餐饮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已经满3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净资产超过500万元;

  四、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

  五、其关联企业没有从事与本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

  六、同意甲方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

  七、没有从事过非法经营行为或被政府行政机关处罚过。

  第七十条 优先权

  乙方转让本合同时,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通知后,乙方不得撤消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一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第七十一条 转让补偿费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的转让补偿费,作为甲方对因转让而发生的费用的补偿。

  第七十二条 合同文本

  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区域代理合同》,该合同届时使用甲方统一使用的新合同版本。同时甲方将不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任何款项(货款押金除外),且受让方必须按规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

  第七十三条 股东变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合并、分立或股东变更时,应当将该情况详细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四条 经营方式

  乙方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本合同所规定的特许经营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该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第十五章 系统变更

  第七十五条 系统变更的定义与职责

  系统变更是指对系统经营模式产生一定程度影响的改进,这种改进可以直接导致公众对对系统感受的差异,具体到本特许经营系统,则是指甲方对其“某餐饮公司”餐饮经营模式、装潢设计以及对“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的改进、更换。

  甲方有权进行善意的系统变更,乙方及其特许店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配合,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推动系统变革。

  第七十六条 系统变革的原则

  甲乙方一致认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适时地对特许经营系统进行富有成效的变革,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是双方的共同目的。甲方对系统的变革,应在保持系统稳健发展的前提下,以提高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系统的经营效益、提高系统的市场竞争力为原则,以达到更好地实现特许经营之目的。

  第七十七条 变革的实施

  甲方在实施系统变革前,应当在其直营店或同意进行试验的加盟店进行试验,经实践证明符合系统变革的要求,达到预期目的,方可正式推行。同时应将变革的方案、意图、可行性、试营状况等提前30日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本区域内按照甲方的规定实施系统变革,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甲方。乙方实施系统变革所需要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七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七十九条 合同的正常终止

  一、双方经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的;

  二、合同到期,乙方无意续约的;

  三、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力继续经营的(本条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战争等情况)。

  四、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五、_______%特许店连续两年发生经营亏损;

  六、乙方因正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在3个月前提出终止合同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批准的;

  七、法院、政府行为要求乙方终止营业的;

  八、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被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宣判解除本合同的;

  九、用于特许经营的主要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当主动与对方进行协商,方可终止合同,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仲裁或判决。同时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本条七、八、九项除外)。

  第八十条 甲方的解除权

  乙方有下列重大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任何费。同时甲方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_______元:

  一、未能完成市场开发计划的;

  二、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

  三、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本合同或转让其股权的;

  四、未经甲方同意分立、合并或股权变动的;

  五、未经甲方同意以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转移经营权的;

  六、故意向第三方泄露甲方重大商业秘密的;

  七、逾期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超过三个月的;

  八、擅自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设备等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的;

  九、私自在本区域外增设分店、更换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禁止的;

  十、没有忠实实施甲方为改善其营运状况而提出的劝告指导,导致影响到公司形象的;

  十一、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约、从事法律行为或从事私人行为而导致甲方权益受损者;

  十二、利用其营业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甲方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十三、私自转让、转移经营权或店内设备予他人,或将该店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进行出租、典当以及其他不利于甲方行使本合同权利的一切行为;

  十四、因其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在社会上引起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五、故意损害甲方或其他加分店的形象、商誉的;

  十六、其他违背本合同之约定,经甲方认定为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告其期限改正但乙方拒不理会或虽有改正但达不到甲方要求的。

  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任何一行为,甲方可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更正或停止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者,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_______元。

  一、一年内受到甲方处罚超过三次以上的;

  二、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第八十一条 保留解除权

  在乙方发生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及其他情形时,未经甲方的预先书面同意,任何第三人都不能获得本合同中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权利,不论债权人对乙方享有何种权利或持有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否则,甲方可直接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八十二条 乙方的解除权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性赔偿金:

  一、甲方违反区域保护的规定使用特许经营权的;

  二、甲方无故向乙方停止配送产品或原料的;

  三、甲方使用的“公司商标”被撤消的;

  四、甲方有其他严重损害乙方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的。

  第八十三条 分特许合同的终止与履行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解决分特许合同的继续履行与终止事宜。因一方违约行为解除本合同造成分特许合同终止的;或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终止本合同的,但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继续履行分特许合同的,违约方均应当同时承担对分特许合同的违约责任,按照分特许合同的规定给予加盟商赔偿。

  第八十四条 合同终止的执行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事,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超过30个工作日),继续正常的营业或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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