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的劳动合同格式(精选3篇)
b.备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处;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资产属供方,由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资产(除供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属用方,由用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二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供方.用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愿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用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方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同意事先到供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5.未经供方许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6.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发生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用方自身的过错;
②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③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1)用方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②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2)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行为。如有违反,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3)用方违反约定事项第5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a.己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屯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附件一:用电设备清单
b.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c.附件三: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
用电设备清单
附件二:
供电接线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三:
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1.因供用电合同中供方违约责任第(2)项原因造成用方损失的,供方按用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赔偿。
用方在停电时间内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供电企业的事故记录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停电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2.因供用电合同中供方违约责任第(3)项原因造成用方损失的,供方按用方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方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方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方末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电压记录为准。
3.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