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合同范文汇总(精选31篇)
4.上门维护:对于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问题,乙方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指派专人到甲方现场排除故障,一般故障的处理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特殊疑难故障可视情况适当延长。
5.回访服务:__系统经乙方为甲方安装调试正常后一个月内,乙方至少安排一次电话回访服务;一年内乙方承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上门回访服务。
6.专用设备维修:甲方使用的__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坏时,乙方承诺提供自甲方购买之日起一年免费更换(人为因素损坏的除外)。购买期限届满一年后,乙方负责提供维修养护服务,但甲方应即时结清乙方维修养护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
三、服务收费标准:
1.在甲方__系统运行期间,甲方须于每年___月__ 日之前向乙方缴纳当年__系统技术服务年费______元。
2.缴费标准为_________元/套/年,共计_____套____年,合计技术服务年费为_________元。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无故解除对甲方的服务,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一定款额的赔偿金;
2.甲方有权向乙方或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乙方服务质量或技术服务工程师等人员,乙方对投诉的问题和被投诉的`人员,经查实确认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甲方。
3.由于以下情况导致甲方__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时,乙方只负责恢复__系统的正常运行,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因无系统企业操作员结业证书的人员操作导致时;
(2)操作人员误操作时;
(3)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的专用设备损坏时;
(4)应乙方的要求防伪税控__系统移机时,所造成的数据丢失和软件损坏;
(5)计算机感染病毒;
(6)其他不可确定为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瑕疵而导致的;
(7)不可抗力(如突然停电)等原因。
甲方如需更换__系统的相关设备,应向乙方支付所更换设备的费用。
4、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服务年费时,每逾期一日,应按应缴年服务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30日仍未全额履行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甲方自备设备故障及排除:
甲方自备计算机和打印机出现故障,需乙方提供服务时,双方另外议定应当收取的服务费用。
六、合同纠纷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止。
八、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订立补充协议。
九、其他:
1、本合同之标题仅系为方便阅读,本合同之所有含义均以合同条款之约定为准。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_______乙方(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__日 签约时间: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__日
关于技术合同范文汇总 篇17
解读一:何为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统一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
如何精确界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解释》在承继了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技术成果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就本质而言,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劳动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标不能够成为技术合同标的。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叉而又不等同的概念。大多数技术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但并不要求技术成果必须能够或者已经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如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技术就可能是公知技术。原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只是把技术成果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合同法也仅提到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这两种技术成果,没有明确提及新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于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特别是处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技术,既不属于技术秘密又不是专利,是一种处于特定阶段的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技术成果。为了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提供明确的指导,《解释》以开放式的规定列举了前述六种技术成果。
解读二:技术秘密又有新解释
《解释》参照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重新予以界定,即“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实际上这是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确认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要求统一规定为“具有商业价值”。这种规定更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有利于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强对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解读三: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解释》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同自由原则,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20xx年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作出约定,对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当事人能否约定,未作规定。《解释》的这一规定补充了适用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不足。
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离职”应当理解为包括退职、退休、停薪留职、开除、辞退等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情形。
再次,要看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与过去有关规定相比,《解释》更加侧重考虑技术成果的技术性贡献因素,进一步弱化了物质贡献因素,要求不仅是要“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而且需要“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方可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
解读四:关于技术合同的效力
在维持合同有效性上,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签订的技术合同,主要是判断其责任的承担,而不要轻易以主体不适合而将合同无效;《解释》明确规定未办理生产审批或者许可证等不影响技术合同效力,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先许可合同的效力;对于以欺诈手段就已有成果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和就同一开发课题重复签约收费问题,以前是按照无效处理,《解释》对此按照合同法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解释》规定要按照技术服务合同作有效处理。《解释》还规定不以就专利申请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在防止权利滥用方面,《解释》根据TRIPs协议、参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国外的一些立法和判例,以开放式列举了“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这一合同无效事由的六种具体情形。在执行中要注意,因具有这些情形而导致技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读五:对侵犯技术秘密的合同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解释》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无“善意”的要求;已废止的司法解释仅增加了“善意”的条件,并未限定仅“可以在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