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佣合同模板集锦(精选35篇)
乙方由于职业规划及个人意愿,拟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用以解释和规范甲方拟向乙方提供的培训的各项相关事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获准参加甲方提供的飞行培训:
1.飞行培训的标准为:甲方以获得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课程大纲为依据,设置培训课程和培训计划,并由乙方提供培训服务。
2.飞行培训的基本内容是:航空专业英语培训;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仪表等级课程;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等级课程;20(二十)小时高级飞行培训;ATPL执照理论考试专项培训。
培训费用的豁免:
1.签订本合同后,如乙方通过了甲方组织的国内航空公司的面试,政治审察,并与后者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乙方将获准获得免费培训的机会(接受学员的航空公司向泛美支付学员学费)以及获得在航空公司从是职业飞行的工作机会(担任飞行员)。
2.在此过程中甲方将给予乙方足够的组织和协助,以便乙方通过航空公司的面试,政治审查以及与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
3.所豁免培训费用涵盖具体培训内容所涉费用,以及以下其它费用:教学课本,资料:乙方在甲方培训期间所需教学课本及资料。制服:甲方将为乙方提供3(三)套制服,费用由甲方承担。保险:甲方将为乙方在甲方培训期间提供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保险,最高保额为人民币20(二十)万元,保险受益人由乙方确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通过航空公司面试,政治审查,并与航空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后,乙方的人事关系,档案将转入相应的航空公司。
乙方在培训期间享受甲方提供的免费食宿。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适飞阶段”:甲方将在乙方开始正式的飞行培训的前30(三十)个小时(小时数有可能应航空公司要求而发生变更)课程完成后,对其是否适合飞行做出判断。如果其被确定为不适合飞行,将取消其培训资格。被取消培训资格飞行学员实际已产生的各项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协助安排乙方转入其它地面工作。
关于雇佣合同模板集锦 篇10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聘方)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雇员)就聘请雇员赴国(地区)_______公司工作事宜。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1、聘方聘请雇员。
赴______国(地区)_____________公司从事_____________.
2、工资及支付方式
(1)薪金:聘方支付给雇员的基本月薪为_______美元(大写)雇员离开中国国境之日为起算日。离开_______国境(地区)之日为截止日,凡工作不满一个月,按全月工资计算。
(2)加班工资:聘方因工作需要,要雇员加班工作时,加班工资由双方面议。
3、聘用期限,工作时间和假期
(1)聘用期为:
(2)工作时间:按_______国(地区)劳工法规定,每周工作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小时。
(3)休假日:雇员享受所在国的法定假日。
(4)病假:雇员每年可享受带薪病假15天。
(5)事假:雇员因家庭急事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回国时,聘方应予以方便,准其请假,并协助雇员办理手续,事假期间,聘方视情况支付或停发工资,往返旅费由雇员自理。
4、住宿、膳食、医疗、保险和税金
(1)住宿:聘方免费提供雇员有水、电、卫生设施的住所,或支付租房费。
(2)膳食:聘方提供雇员全月膳食,或支付膳食费,其标准相当于本单位同类人员的水平。
(3)医疗:聘方为雇员支付医疗费用,或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保险。
(4)保险:聘方为雇员投保当地劳工法所规定的各种保险。
(5)税收:聘方为雇员交纳当地法定的一切税金。
5、雇员出入中国和_________国国境的手续和旅费
(1)聘方负责办理雇员出入_________国国境(地区)的签证、居住和工作许可证等手续并支付其费用。
(2)聘方负担雇员从中国至工作点的往返旅费。
(3)雇员负担出入中国国境的各种手续费。
6、一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
由提出方支付给对方相当于雇员三个月工资的补偿费,并负担雇员返回中国的旅费。
7、雇员应遵守工作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守聘方的有关规定。
关于雇佣合同模板集锦 篇11
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4、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二)实务中的操作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按照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用审查主体资格的办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直接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愿意选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