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汽车租赁合同协议(精选31篇)
第二条 租赁物
本合同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 汽车,车牌号码: 苏E 。(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物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 30 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3.若甲方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甲方需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 租金
乙方需支付车辆年租金 元/年,不含驾驶员。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租赁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及租赁期内的养路费、年检费、驾驶人员的体检费等。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6.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
7.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卖。
8.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有关乙方所使用的企业标识及注册商标标识予以覆盖或拆除。
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租赁物交接确认书”,进行.租赁物交接。
2.租赁物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说明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租赁物质量瑕疵,并在“租赁物交接确认书”上标明。
3.租赁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交接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甲方对租赁物的毁损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在租赁期间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关于个人汽车租赁合同协议 篇24
承租方(甲方):X有限公司惠州项目部
出租方(乙方):惠州大亚湾强龙实业有限公司
承租方根据 中海油1200万吨炼油 工程的需要,拟承租出租方的35T履带式起重机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 租赁设备名称:35吨履带式起重机。
二、 设备数量: 一台。
三、 设备使用地点:惠州大亚湾炼油项目
四、 设备租赁时间:
自20xx年4月24日开始,至20xx年12月23日止(为暂定时间),拟订期限8个月,具体车辆进场时间以承租方通知为准,
租赁方式:
1、采取包月计费方式:包月单价为,每天作业10小时,累计不超过300小时月租不变。超过300小时后的超出部分按包月价折合成单位小时的费用累计核算加班费用。
2、设备进场、出场及现场组车、拆车的费用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五、 付款方式:
1、付款时间:设备进场达到指定地点后开始计费,到退车日截止,每月结算一次租赁费,租赁结束后15日内付清全部款项。
2、付款方式:支票或电汇。
六、 合同价款结算:车辆租赁价款的最终结算以承租方签订的现场签订单结算为准。
七、 出租方责权;
1、 出租方须派机械性能良好的车辆进场,机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合格的操作证上岗。
2、出租方机组人员自进入承租方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承租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并且遵守承租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如不听指挥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更换司机。
3、出租方机组人员应加强机械的检修和保养,使机械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出租方机组人员应积极配合承租方,在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除发生故障不能起吊外,应服从承租方指挥人员的指挥。如因出租方机组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机械损失,由出租方负责。
4、出租方机组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危险作业。
5、在施工配合中如出租方机械发生故障,出租方应积极组织技术人员抢修。如因此影响承租方施工吊装一天(不含一天)以上的,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可免签当天台班费(施工间隙修车除外)。
八、 承租方责权:
1、承租方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能违章指挥作业,严禁超负荷起吊。
2、 承租方在吊装过程中,必须指派具有起重指挥资质证书的起重工指挥,并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统一指挥信号,确保施工安全。如因承租方在吊装指挥中的失误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3、出租方机械进场后,承租方须负责每天工作之余该吊车的保卫工作,以免发生机械意外,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出租方机械损坏或丢失(包括车上零件),承租方要负责赔偿。
4、施工现场的场地条件、吊装条件及吊具均由承租方负责。如需夜间施工,承租方必须做好充分的照明工作。出租方机械进场后,如因上述问题不能起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 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以租赁设备进行转租或抵押,否则责任由承租方全部负责。
6、 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任务单签收制度,根据合同每天认真签署任务单,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台班费。
7、 承租方应向操作人员提供货物或吊装物的重量、几何尺寸等数据,并按吊装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包括停电、水、有毒有害和可燃液、气体、地下隐藏物、指挥人员上岗证等安全防范措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8、 承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有关车辆、人员进场手续,费用由出租方自负。
9、 如承租方终止租用需提前5天通知出租方。
九、 安全责任:
1、 施工中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HSE管理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2、双方均有保证施工过程中吊装作业安全的责任,且承租方必须提供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场地。
3、发生吊装事故,吊钩以上责任由出租方负责,吊钩以下及地基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十一、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赔偿20__.00元/天的违约金.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盖章后生效,价款全部结清后自动失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共打印六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