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范本(精选35篇)
9.2 合同双方应在十年内对相互提供的具有技术和商务性质的技术决窍、技术文件、以及有关合同工厂的水文、地理和生产等方面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如果上述技术诀窍、技术文件或资料的所有方还是由第三方公开的,则另一方不再承担对上述技术诀窍、技术文件或资料的保密义务。
9.3 引进方有权在本合同的有效期之后使用让与人提供的专有技术、技术资料和软件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章 税费
10.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乘法对引进方征收的与招待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剩就由引进方承担。
10.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邦德国政府关于避免双得征税和防止漏税的协议》对让与人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让与人承担。
10.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让与人承担。
第十一章 履约保函
11.1 合同双方签字后三十天以内,让与人应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该保函应由北京中国银行根据外国某一银行向北京中国银行提交的反担保开具。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将持续到合同产品验收和合同设备保证期结束以后。
11.2 上与人应按合同附件__的格式提交履约保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让与人承担。
11.3 如果让与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某项义务,引进方将有权对该保函行使追索权。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如果让与人和引进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洪水、水灾、台风、地震或其它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的执行,则履行合同的期限将推延一段相当于该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通过电传或电报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之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邮具的证明文件交另一方确认。
12.3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习快解决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13.1 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如协商后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促裁解决。
13.2 仲裁将在期德哥尔摩进行,由斯德哥乐摩托车商会仲裁委员会按其程序和规定进行仲裁。
13.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3.4 仲裁费用期间,除了合同中拉交仲裁的部分这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一九九__年__月__日在北京签字。双方将在必要时向各自政府申请批准合同,合同生效日期将以下列事项最后一个发生的日期为准:
a、 最后得到政府批准一方的批准日期;
b、 世界银行对合同的批准;
c、 引进方收到履久保函。
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使合同获得批准,并用传真或电伟通知对方并以书面确认。
14.2 如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经过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则双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4.3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年有效,有效期满后合同将自动失效。
14.4 合同有效期满将不影响双方未了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将继续付给债权人未付的债款。
14.5 本合同以英文书写,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4.6 本合同由条款第一章至第十五章及附件__至__组成。合同正文及附件者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7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补充和分包将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以后生效,同时将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通讯应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收面形式一式两份用挂号航寄。
14.9 尽管本合同本章141款的规定,如果不是由于让与人的责任而使合同__在签字后三个月内仍在终止本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赔偿支付和双方已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15.1 引进方:
名称:
地址:
电传:
传真:
15.2 让与人:
名称:____公司
地址:____
电传:____
传真:____
15.3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引进方(签字) 让与人(签字)
关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范本 篇7
签约时间:
签字地点:
合同号:
中国,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国×市×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
鉴于出让方是技术的专利权持有者;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受让方;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 “专利技术”--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技术,该技术已于××年×月×日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获得了专利权,其专利编号为。
1.2 “出让方”--是指国×市×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受让方”--是指中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4 “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产品。
1.5 “合同工厂”--是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工厂,该工厂在××省××市,名叫×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7 “专利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有关资料。
1.8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有关当局的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
第二条合同范围
2.1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授予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权利。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出让方授予受让方在中国设计制造合同产品、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的许可权,这种权利是非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2.3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专利资料,包括专利的名称、内容、申请情况和专利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4在合同的执行中,如果受让方需要出让方提供技术服务或一部分生产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时,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5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在合同产品上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出让方的许可制造”的字样。
第三条合同价格
3.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美元。
3.2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3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受让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5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根据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帐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支付条件
4.1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受让方将通过×银行(此处为受让方的业务银行)和×银行(此处为出让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出让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4.2出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按第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出让方:
a、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3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资料的交付和改进
5.1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受让方提供专利资料的名称、内容,以及出让方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有关情况。
5.2出让方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将第5.1条中规定的专利资料交付给受让方。(注:由于专利资料都是现成的,因此要求出让方在签约时提交。)
5.3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涉及的技术如有改进和发展,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