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汇编(通用33篇)
(二)房地产各项税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费由 甲 承担。
第九条 房屋租赁期限内,甲方保证承担下列责任: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满足乙方正常使用。
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3、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地产,甲方将提前 3 个月通知乙方。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承担下列责任:
1、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2、如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增扩设施或改变用途,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办理有关手续以及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3、如需转租、转让、转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使房屋或设备受损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臵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6、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将房屋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 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城市建设需要房屋拆迁、或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因单方违约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的千分之 壹 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第十四条 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叁 份,其中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房管备案意见:
住所:
住所:
经办人: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备案机关(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汇编 篇8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 (套)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个月 付 个月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 ,
, , , ,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5、7 由甲方承担, 1、2、3、4、6、8、9、10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 (8)卫生费(9)上网费(10)车位费(11)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3 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