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合同模板(精选32篇)
第十条:贷款人的责任
10.1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违约及处理
1
1.1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
1.2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
1.1
(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
1.1
(1)和或1
1.1
(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
1.1
(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关于抵押合同模板 篇29
抵押合同
【当事人情况】
第一条 合同目的描述
1. 鉴于:
(1) 抵押人系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年【 】月【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2) 抵押权人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开展信托业务。
(3) 【 】公司、抵押人(以下统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现抵押人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位于【 】的土地使用权及坐落于该土地上的房屋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
基于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不动产抵押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术语定义
1. 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抵押担保有效期内,债务人对抵押权人的债务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
(1)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
(2)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抵押人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第三条 抵押物的本体描述
1. 抵押人自愿以【 】(抵押物名称)设定抵押,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抵押物清单”(附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抵押存续期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包括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第四条 抵押物的明细描述
1. 抵押物名称
所有人
使用人
种 类
处 所
四 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结 构
造价(元)
产权证号码
颁发证书机关
颁证时间
保险险种
第五条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1.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主合同对债务履行期限另有约定的,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抵押权存续期间同主债务存续期间。
第七条 抵押权的效力
1.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进行改建、分割。
第八条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
1.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抵押人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抵押权人同意后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人所欠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所欠抵押权人的债务无人继承或继承未获得抵押权人认可的;
(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5)抵押物毁损或者被征用、征收;所得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未交抵押权人提存的;
(6)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及任何约定。
(8)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第十条 强制执行公证
1. 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抵押人违约、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抵押人放弃一切抗辩权,放弃一切可能对抵押权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抵押物的登记
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物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装修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抵押权人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为新增抵押物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税务等手续及履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