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委托代办合同(通用3篇)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的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新企业开业登记(包括工商、技监、税务等部门)无关的其他第三人。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虚假、无效的文件、证件。导致乙方无法完成公司注册的,不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支付的代理费,采取分期付款的,不予退还;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按照乙方的工作进度向乙方支付相应比例的代理费,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2.甲方选择一次性支付代理费的,甲方超过约定期限未支付代理费,乙方代理期限自甲方支付代理费的次日起算;超过 天未支付代理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预付款
%的违约金。
甲方分期付款支付代理费的,甲方按照约定时间支付首期代理费的,乙方的代理期限自甲方支付收起代理费的次日起算;甲方未约定时间支付第二期及以后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停止公司注册代理工作,已经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期交付本协议约定的证照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迟延支付代理费超过 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已经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3.甲方自收到领取证照通知之日起 天未领取的,每迟延一天,应当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总额 %的违约金。
4.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办理完毕公司注册事宜,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代理费总额 %的违约金,迟延超过 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并向甲方支付代理费总额 %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无法完成公司注册事项,从而导致甲方无法取得相关证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并向甲方支付代理费总额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将甲方的证件和材料提供给与公司注册无关的第三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并向甲方支付代理费总额 %的违约金,侵犯甲方相关权益的,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保密条款
1.本协议拥有信息的甲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标、模型、数据、参数、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的目的而使用。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对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
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协议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协议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作出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3.接受方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作出披露而无须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作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并非由于接受方的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错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6.当本协议解除或者是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九、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门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为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门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4)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事件,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条款
1.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除非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另行签署的书面通知,本协议不作任何修改和变更。有关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有关本协议的通知、请求或其它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书信、电传、电报方式寄发对方。
3.遇有下列条件或情况之一时,甲乙双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按本协议规定,甲方或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或义务时,或当收到对方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的通知后的30天内,仍置之不理的,对方均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 乙方: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20__ 年 月 日 20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