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工合同汇编(精选34篇)
第十六条乙方必须保守公司秘密,包括公司、部门和本职工作内的秘密。乙方不得随意打听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秘密。
第十七条乙方必须对本人从甲方所获的薪酬、福利待遇保密,不得向公司内外人员泄露,也不得向他人打听公司内其他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乙方的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即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也必须保守所知悉的甲方秘密,不得向他人随意泄露。
第十九条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如乙方兼有其他工作单位后应向甲方予以书面报告。乙方因其他专职或兼职工作,导致第三方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给予赔偿或甲方可以在给其发放的佣金中进行扣减。)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无论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履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当地监管机构、证券业协会等文件规定,不按照行业规范和违反公司制度从事营销工作,应自行承担责任。导致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应进行追偿或者扣减乙方的佣金。
七、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乙方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及甲方所在地监管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六个月后,如乙方名下客户佣金计提金额仍达不到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二十七条报酬计算及发放方式如下:甲方有权根据行业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和乙方的工作质量及业绩调整佣金标准。
报酬由固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业绩提成组成,采取孰高原则发放。
(一)固定的最低报酬为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经双方约定每天工作4小时,计算月最低工资公式:最低月工资=最低小时工资 ___ 元* 4 小时* 21.75 天= 元;
以15天为发放周期,月中计算月最低工资并支付,月底计算名下客户佣金按计提比例应发放部分并支付;
(二)非全日制人员业绩提成公式:
Y非全日制人员业绩提成=非全日制人员客户净创收 × 提成比例 × P
非全日制人员客户净创收 = 净佣金贡献 (已扣除规费)×(1—营业税率5.5%)×(1-提成比例×企业所得税比率25%)
(三)非全日制人员的提成比例根据净佣金采用分档全额提成的方式,净佣金与提成比例对应关系如下表:
月净佣金区间(单位:元)提成比例)
S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人员,应向甲方赔付培训费。其标准为:
一般员工:培训费÷合同期限/月×未完合同时间/月
业务骨干:指门经理、付经理及专业性较强的技术人员
服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赔偿全部培训费;
服务不满二年(含二年)的:赔偿80%培训费;
服务不满三年(含三年)的:赔偿60%培训费(以每年递减20%类推)。 第三十四条 乙方自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单位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乌鲁木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六条 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均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将档案转入甲方制定管理机构,非北京户口及未转档案者,不执行本合同第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今后国家、乌鲁木齐有关规定相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乌鲁木齐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
盖章:
公司用工合同汇编 篇10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期。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试用期。
2.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当月出勤工资和政府规定的补贴。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高温保健食品。
第四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实际每周工作5天(40小时),休息2天。
2.甲方确因工作(生产)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补偿,或者给予相应时间的调休。
3.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4.乙方如有正当理由,经过申请批准,可请事假。甲方不负责发放事假期间的薪酬、奖金和补贴(除国家规定补贴外)。
第五条劳动报酬
1.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确认乙方月工资元。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调整。
2.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2日。
3.甲方将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对乙方的工作考评结果,按其所担任的职、级,不定期调整乙方的工资。甲方还将按董事会制定的各有关规定及职工的劳动态度、工作效率,给予奖金和津贴。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投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乙方除养老保险外的社会保险按规定执行。
2.在职中国职工因工受伤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工伤经过医疗终结后,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尚能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内,工作时间在1年以内,累计享有医疗期3个月,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可相应延长医疗期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在企业工作20年以上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有较大贡献的,医疗期可由甲方决定适当延长。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4.甲方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第七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3.乙方触犯国家的法律,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以及被除名、开除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八条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乙方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甲方“员工守则”及奖惩办法规定可以辞退的;(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甲方因生产经营变化,企业调整而多余的职工;(5)企业宣告解散或合营期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