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网站建设合同(通用35篇)
5.3 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先或目前合同由甲、乙方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
5.4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自费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
5.5 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如果参与本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该方应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
5.6 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
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6.2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6.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网站建设工作须终止的,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自
动解除。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同时,甲方需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予以补偿,并且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当日内移交甲方。
6.4 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网站建设工作,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6.5 甲方如认为乙方所提供的预览版或风格页、所完成的网页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标准或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整改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6.6 网络维护期内,如乙方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给予甲方解答、修复、解决问题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逾期整改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剩余未支付的款项中先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
6.7 乙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
6.8 乙方违反合同第3.9款约定的义务,擅自转让本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甲方造成的损
害,乙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
6.9 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
一步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仲裁、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6.10 本款适用于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形。自甲方发出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违约金。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应付违约金的一倍加付滞纳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实际付清之日止。若甲方尚有部分合同价款未支付乙方的,甲方有权从该笔费用中先行抵扣相当于违约金和滞纳金数额之款项。违约金和滞纳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廉政条款
7.1 在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贿赂或唆使甲方工作人员
损害甲方利益或增加乙方利益,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总价款的100%作为违约金,且乙方仍必须继续完整履行本协议。
7.2 在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乙方对甲方员工不得有任何超过正常工作交往标
准的招待或宴请行为,亦不得有送礼或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他形式的好处的行为,否则即视为乙方违反本条款。
第八条 不弃权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表述均不得被视为对一方权利的放弃,任何违约行为亦不得被同意免除或放弃追究另一方在某方面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或放弃追究该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或后续发生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9.1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
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一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9.2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b 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七日视为有效送达;
c 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d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 联系人
10.1 甲方指定 ,乙方指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代表其指定方
并且其指定方仅通过该联系人负责与另一方的通知、提出询问、答复、提出意见、确认等本合同履行之相关事项,任何一方应对其指定的联系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10.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上述联系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对上述联系人的指定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11.2 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 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11.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
抗力发生后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11.4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
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1.5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
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完整合同
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
第十三条 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才能生效,本
合同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附件
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可分割性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 继承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甲方或乙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
第十九条 生效及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网站建设合同 篇2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