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合同集合(精选33篇)
5、 年 月 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6、被告开具的《授权书》,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货专柜合同新签审批表》,证实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基本筹备工作;
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授权书》,证实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答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年 月 日,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授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授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__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请求。
本院认为, 年 月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该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准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上述五种情形情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依据《确认单》中的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约定的内容为:“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被告若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则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过 伟 国
审 判 员 雷 达
人民陪审员 傅 旭 光
年 月 日
代理书记员 ___
公司委托合同集合 篇1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风险提示: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顺畅合作、互利共赢的经营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委托经营____公司项目,订立本协议,谨以共同遵守:风险提示:
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若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若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原经营的____公司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公司名称、各种证件,所有公用及辅助设施,甲方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
三、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有效期________年)
四、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的第________年开始计回报金。
1、甲方同意乙方在协议签订后第________年亏损____元人民币。
2、乙方第________年零利润上交。
3、乙方在第________年开始按年利润的____%上交给甲方。
4、乙方负责确保在岗工人工资按国家政策发放。
五、协议签订后公司所有产生的政策性费用及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由乙方负责。
六、由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的大修、改造、改扩建等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产权归乙方所有,解除协议时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购买此项固定资产。
七、各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臵使用,由乙方负责。
八、甲方原有的财账、债权纠纷与乙方无关。风险提示: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为得失,便于争议的解决。
九、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定额回报金的权利。
2、监督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权利。若因乙方发生违法经营可能造成行政、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整改意见____个月个不能改正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
3、甲方有权对生产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负责办理公司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许可证手续,发生影响委托经营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保证乙方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如:水、电、汽、路等(上级水电部门限水、限电、检修等特殊原因导致停水、停电除外)。
6、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人事权。
7、因诉讼、仲裁、发生民事纠纷案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和帮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权利和义务
1、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出让本协议约定之外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委托经营期满后,甲方需继续委托经营或出让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