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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买卖合同(精选22篇)

2024-09-24 00:07:03合同范本打印
公司买卖合同(精选22篇) 卖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买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买卖合同 篇18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一年。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满足设备运输要求,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出厂标准。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到货验收合格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买受人应尽到保管、维护责任。

  第七条交货方式、地点:买受人所在地。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汽运,费用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后由出卖人按标准验收。

  第一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一十一条付款方式:货到付款。

  第一十二条担保方式

  第一十三条本合同解除对条件:双方协商解决。

  第一十四条违约责任:按《民法典》执行。

  第一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第一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买受人

  出卖人:买受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公司买卖合同 篇19

  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区蔬菜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市_______乡_______村_______蔬菜户,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调动菜农积极性,实行粮、莱挂钩,促使蔬菜生产优质、高产、低耗、少浪费,保证蔬菜供应,满足城镇人民吃莱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蔬菜交售品种、数量、质量及办法

  1.根据蔬菜供应计划,乙方全年必须向甲方交售各种蔬菜__________斤,其中第一季度交售蔬菜的品种、数量为:__________,第二季度交售蔬菜的品种、数量为:__________,第三季度交售__________,第四季度交售__________。分月分旬交售蔬菜的品种、数量、日期详见后表。

  2.蔬菜品种的等级规格,按规定执行。乙方应分等级交售,甲方抽样验级。

  3.价格:日常收购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4.蔬菜每月交售时间为_____天以上。日常由甲方联络员与乙方负责人协商,衔接次日应交售的品种、数量,开出蔬菜预约通知单,乙方凭条办菜交售。其交售与预约量允许上下浮动20%左右。

  第二条本合同内的品种、数量要求

  在正常情况下,按分月所订品种、数量交售、收购,所订品种完成90%以上者,均按执行了合同对待。

  第三条奖励措施

  乙方按季完成蔬菜交售任务后,粮食局根据菜农的人数、口粮标准供应其平价粮。乙方每交售一万斤蔬菜,甲方提供____斤化肥指标。

  第四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一年,即从__________年元月一日起至__________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交售的蔬菜必须及时验收,通过银行账户及时承付菜款,最迟不超过_____天。

  2.甲方评定蔬菜等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任意压级压价。

  3.甲方应按季按乙方交售蔬菜任务拨付给乙方化肥供应指标。

  4.甲方对乙方交售的不合规格的蔬菜,有权拒收,但必须对乙方认真说明理由。

  5.乙方如未完成交售蔬菜任务,甲方有权通知粮食局根据其欠交数量按比例扣售平价粮。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完成交售任务前,不得私自出售蔬菜。

  2.为确保人民身体健康,乙方必须按照蔬菜用药规定施用农药,严禁在蔬菜地使用剧毒农药。对药性、肥气未脱的蔬菜严禁出土上市。

  3.乙方交售给甲方的蔬菜,要求一级菜达到_____%,二级莱达到_____%,三级菜不多于_____%,不得交售等外菜。

  4.乙方必须保证按合同规定的面积和品种种植蔬菜,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前不得种植其他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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