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热门版(精选35篇)
(二)工作岗位为。
甲方亦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国内外地区出差,或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安排乙方在国内外其他地点工作。
因乙方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质,乙方对上述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内容,以及对于由于岗位特殊性而需要在上述工作地点之间随时调动的情况明确知悉并予以认可,同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其工作地点在前述范围内进行调动。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执行(请选择填写: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不含午休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甲方有权随时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同意,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就此配合甲方工作。
乙方所有加班均应事先提交加班申请并得到甲方事先明确的书面批准,否则乙方不视为加班。
乙方加班的,甲方将根据适用的工时制度依法安排调休或支付相应加班工资,法律及相关规定可以不支付的除外。
(四)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
(二)在乙方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正常出勤、提供正常劳动并完成工作内容、任务及职责的情况下,乙方每月税前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
试用期内每月为上述约定工资数额的80%。
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的效益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奖金及实际发放数额。
(三)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出勤情况,于月底结算薪金,并于次月日前发薪,如遇周末或节假日提前至最近工作日发放工资。
因不可抗力事件使工资无法按时发放时,公司另行通知,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最短时间内发放。
甲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乙方工资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缴税款,以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应缴部分。
(四)甲方有权根据薪酬福利制度,结合乙方的贡献大小、能力表现、职位调整及甲方的经营发展状况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第五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向员工提供劳动保护,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于有职业危害的岗位,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提供职业危害防护。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必要的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依法应当由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本合同存续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其工资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二)乙方确认已知悉并详细阅读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守则及劳动纪律),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守则及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安排和决定,保管好甲方的全部资产。
(三)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守则及劳动纪律)。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内,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不时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应遵守的甲方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1.严格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并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员工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甲方安排的工作;不得从事与甲方形成利益冲突的事务;不得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和甲方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或其他企业;
4.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单据、未按规定提供票据报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相关信息等;
5.不得有打架、斗殴、暴力、寻衅滋事、盗窃、欺诈、弄虚作假、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性骚扰、酗酒、吸毒、赌博、故意损害或侵占甲方财物及其他违法和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6.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交清甲方的各类文件及财物;
7.乙方不得损害甲方名誉和利益;
8.乙方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乙方违纪的处理:
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甲方可根据有关法规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书面警告直至解除本合同。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影响极其恶劣或为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关内容随之变更;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相关内容;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变更情形出现时,本合同相应内容随之变更。
第九条劳动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甲方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辞职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应完成与甲方的工作交接,归还甲方的财物,履行与甲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乙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即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出现法定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甲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六)以下情形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项提出解除合同: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或赔偿完毕的;
2.乙方与甲方签有的培训等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而服务期未满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解除的情形。
(七)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乙方应当办理如下各项工作及物品交接手续,完毕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如违反规定,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将所有甲方提供的办公用品、财物以及其它由甲方委托其照管的材料和设备交还甲方。
2.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数据、重要文档及含有保密信息的工作日志、经营信息、客户资料等)。
3.结清对甲方的所有欠款(如有)。
4.其他需要交接的工作。
(八)乙方了解并同意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必须及时到甲方办理档案关系的转移。
否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的10日后,将乙方的档案转移至乙方在员工登记表上记载的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九)乙方了解并同意,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并办妥离职手续后支付。
如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及时与甲方完成工作交接,甲方有权暂停办理档案关系的转移手续,并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条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
但期满时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情形之一存在时,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二)法律规定的其它终止情形出现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续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