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用租房合同(精选9篇)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局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示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____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低____%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的____%,直至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____%。
第二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____%。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第四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
第五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的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____%。
第六款 本条第1至5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件应缴纳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____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____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21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____%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____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到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____%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三十条 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人协议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与本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正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____份,发包方、承包方和 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 承包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
公司经营用租房合同 篇8
甲:
乙:
鉴于甲方与乙方拟合资设立有限公司,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公司”指甲方与乙方拟新设的名为“ 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指甲方、乙方。
(2)“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2.1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为至长期。
上述工商登记信息以工商部门核定登记为准。
2.2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
(1)甲方,认缴出资 万元,该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为 %,在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余款在 年 月 日前缴足,全部以货币出资。
(2)乙方,认缴出资 万元,该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为 %,在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余款在 年 月 日前缴足,全部以货币出资 。
2.3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3.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3.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3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3.4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
3.5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3.6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4.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4.2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4.3 公司的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
4.4双方同意另行签署公司章程,公司的其他治理事宜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5.1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