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技术合作协议书(精选31篇)
第六条 技术培训
6.1 按合营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6.2 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__________________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__________________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
6.3 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6.4 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
6.5 合营公司若需要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人员进行无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合营公司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6.6 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__________________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 优先条款
7.1 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__________________制造的产品。
7.2 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7.3 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条 保 密
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年。
第九条 合营期限
9.1 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_____________年。
9.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为期__________________年的延长,但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3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技术和商标。
第十条 仲 裁
10.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____、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1.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15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6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条 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
12.1 本合同及附件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英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12.2 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
第十三条 其 他
13.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13.2 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式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__________________份。
13.3 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
13.4 按本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所列的上述地址寄出后__________________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技术合作协议书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建立医疗技术合作关系。根据《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一致达成本合作协议之全部条款,双方承诺共同遵守,并由各
自授权之代表签署本合作协议。
一、 合作方式
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医疗技术合作医院,并在乙方挂牌“中南大学湘雅 三医院技术合作医院”。合作采取技术指导方式,即由甲方专家以本协议 约定的方式为乙方提供技术指导,包括但不限于派专家开展教学查房、会诊、手术、讲学。
二、 合作目标
通过引进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的先进医疗技术,提高乙方工作人员的 技术水平,同时扩大甲乙双方在当地的影响度,达致多赢的目标。
三、 合作双方的义务
(一)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派专家教授到乙方指导临床、科研工作;
2. 甲方接到乙方要求派专家教授会诊或指导手术的请求时,应当尽‘陕安 排,不得拖延或者推脱;
j. 甲方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乙方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并在培训进 修费用上适当予以优惠;
4. 甲方动员恢复期的乙方所在地的病人转入乙方康复治疗;
(二)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承担甲方专家教授参加会诊、一指导手术、讲学等本协议约定的技 ’ 术指导事项的差旅费;
2. 乙方承担甲方专家教授参加本协议有关技术指导事项的劳务报酬,支 付标准参照甲方有关标准;
3。 乙方应当将其收治的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疑难、危急、重症病人, 全部转送到甲方;
4. 乙方负责为甲方的各项宣传提供场所和协调当地有关管理部门的关 系;
5. 乙方应当以多种形式宣传和推介甲方的专家和技术、项目。
四、 违约责任
甲乙方双方均应诚信地遵守和履行本协议。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 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和可预期的损失。一方违约,出现本协议第七条所列举或者相近情况的,守约方在解除协议的同时,还有权要求违 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和可预期的损失。
五、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限届满, 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另行签订延长合作期限的协议,或者另行签 订合作协议。
六、 合作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合作协议解除
1.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以致合作无法进行,守约方有权 解除本合作协议。
2.在本协议履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经守约方通知,在指定期限 内仍不能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违约方时,。本协议即解除。
4.合同解除的'通知并非守约方放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之表示,违约方仍应根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作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合作协议终止:
1.合作期限届满;
2. 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必须终止本协议;
4.其他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七、 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社会剧烈动荡 事件,如战争状态、动乱、大规模传染病爆发流行等。
2.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后,合作双方应当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合作仍可继续的,双方可继续履行本协议, 或者另行签订协议。
八、 以合同为准
本协议有关的双方权利义务均以本协议及基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准。 双方之任何争议以本协议文本为唯一解释依据。
九、 通知的方式
与协议履行、解除、终止有关的所有通知,一律以书面通知为唯一有效 方式,通知的送达以特快专递、专人送达、传真为有效方式。特快专递送达的,以交寄之日起三日为到达之日。专人送达的,以收信人签收之日为到达之日。传真送达的,以传真发送之第二日为到达之日。所有通知到达之日即为生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