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作保密协议(通用31篇)
9.3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11.1 弃权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
11.2 修改
一方或双方需修改或补充本协议条款,需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协议的方式修改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如欲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更改在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则须向乙方另行支付广告制作费。
如甲方因战略发展的需要,对广告进行改版,应尽量保证乙方的利益,同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11.3 完整协议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第三章约定的合作内容签订与履行的完整协议,替代甲乙双方之前进行的协商、意向或协议。
11.4 通知
11.4.1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
11.4.2 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下列恰当之通讯地址:
甲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
公司合作保密协议 篇29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两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拟订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位于发廊[以下简称“发廊”],面积 平方米,美发设施设备齐全,之前一直由甲方持续经营,甲方依法享有完 整所有权,现甲、乙方合作,共同经营发廊。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乙方以现金加入甲方经营的发廊,乙方每年享有分享20% 利润的权利, 为此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的对价。
2.甲方享有每年分享80%利润的权利。
3.发廊的所有权、场地使用权以及发廊设施设备所有权由甲乙双方方享有。
第三条 利润分配
利润由发廊经营所得扣去经营成本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最终确定。 经营所得指发廊正常经营的所有收入。 经营成本包括经营提成、其他员工(主要包括助理、收银员、做饭人等)工资、房租、水电气费、原材料采购费、设施设备采购与维修费等与发廊日常经营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