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位买卖合同(精选34篇)
(2)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卖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间。
(3)因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非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发生时,其影响期间。
(4)有关水、电等配管及埋设工程,其接通日期悉依各该公用事业单位之作业及程序而定,不受本项完工期限之约束。但因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买方如因需办理贷款,开立与原预定贷款同额之禁止背书转让本票予卖方,卖方不得将该本票供其他任何担保之用,且卖方取得贷款拨付款项时,应即返还该本票予买方。
卖方应于买方配合完成点交停车位手续时,将所有权状、保证书、保固服务纪录卡、停车场管理公约、使用执照(影本)、钥匙、遥控器及代缴税费之收据一并交付买方。
第八条 保固期限及范围
卖方同意自双方完成本契约停车位点交手续日起,依下列方式负保固责任。但因可归责于买方之事由致无法办理点交者,买方同意卖方自通知之点交日起负保固责任。
(1)建筑结构部分,保固_______________年。
(2)机械设备部分,保固_______________年。
(3)其他部分,保固_______________年。
第九条 契约转让条件
买方于本契约停车位产权登记完成前及缴清各期款前,如欲将停车位契约转让他人者,应以书面征求卖方同意,卖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买方同意于契约转让时缴付部分手续费予卖方。
卖方同意前款手续费不超过停车位价款千分之二。
第十条 税费负担
买卖双方应负担之税费除依有关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地价税、房屋税以点交日按买卖双方比例分担。土地增值税应以使用执照核发日之当年度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由卖方负担。
(2)产权登记规费、印花税、契税、监证费(或公证费)、代办手续费、贷款保险费及各项附加税捐由买方负担。但起造人为卖方时,所有权第一次登记规费及代办手续费由卖方负担。
(3)卖方同意除前二款所列税费外,买方无须负担其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规格误差之处理
本契约停车位之竣工规格尺寸,误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长未逾十公分、宽未逾五公分者,视为符合规格。因竣工规格尺寸产生误差,致规格尺寸之减少超过上述标准者,买方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方仅得请求减少价金。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卖方保证本契约停车位产权清楚,绝无一物数卖、占用他人土地或其他纠葛情事。如有产权纠纷致损害买方权益时,买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卖方解决。
卖方如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卖方事由发生,致不能履行本契约时,双方同意解除契约,卖方应于解除契约同时无息返还买方已缴付之停车位价款。
买方同意购买本契约停车位,日后应依法令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违约罚则
卖方违反前条第一款之规定,或违反第七条第二款有关逾期开工日或完工日达六个______月者,买方得解除本契约。解约时卖方除应将买方已缴之价款及迟延利息全部退还外,并应同时赔偿总价款百分之二十之违约金予买方。但该赔偿金额超过买方已缴之价款者,以已缴价款为限。
卖方违反第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登记或点交者,应按日给付买方已缴之停车位价款万分之五之迟延利息,逾期达六个______月者,买方得依前款规定解除契约。但因不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买方违反第三条第一款之约定,逾期付款达________月,并经卖方以存证信函定相当期限催缴而未缴者,卖方除得解除本契约外,并得没收买方已缴之停车位价款。但该没收金额不得超过停车位总价款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疑义之处理
本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于买方之解释。
第十五条 合意管辖法院
因本契约发生之诉讼,双方同意以本契约第一条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六条 附件效力及契约分存
本契约之附件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本契约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乙份为凭,并自签约日起生效。
买方所执存之本契约,卖方不得要求收回。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之处置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依相关法令、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处理之。
买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公司车位买卖合同 篇2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就双方于年 月 日 签订的《 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以资双方恪守。
一、双方清楚明白乙方所购车辆在双方签订《原合同》之前已登记在甲方名下,但甲方保证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 公里。
二、乙方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付清车款、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乙方向甲方付清本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车款、保险费和费用,并经双方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后,甲方将车辆交付乙方使用。
四、如果因乙方尚未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则在乙方向甲方付清本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车款、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本补充协议办理车辆保险后,由甲方将车辆交付乙方。当乙方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或具备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后,甲、乙双方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
五、甲方通知乙方提取车辆,乙方不得以尚未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或其他原因不能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拒绝提取车辆。乙方在提取车辆时自己或受乙方委托提取车辆的人必须具备车辆相应的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
六、乙方在提取车辆时以及提取车辆后至车辆变更登记办理前,应当足额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应当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机动车已经交付的,但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所有权移转,此时买受人尚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而出卖人不是所有人不享有保险利益,都无法获得赔偿。
七、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机动车使用的相关责任,在车辆交付乙方前,由甲方承担;车辆交付乙方后由乙方承担。乙方取得车辆后,有权自主使用车辆,但车辆使用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概与甲方无关。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件,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因任何一方依法解除《原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或《原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因任何原因无效,造成甲方收回车辆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车辆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并赔偿甲方损失(可按车辆折旧费计算。)
九、如果乙方未按照《原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的规定付清车款、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将车辆依法拍卖,所得价金,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不足,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十、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互为补充,两者相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一、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二、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公司车位买卖合同 篇24
甲方(车库出卖人):
电话:
乙方(车库买受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通过公开拍卖竞得小区幢号车库,属结构。
二、乙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大写: ),拍卖佣金(大写: )。
三、甲方统一办理《产权证》,车库面积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甲方暂按小区物管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车库物管费,即每平方建筑面积 元。
如遇调整物管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五、甲方对车库设施提供有偿维护、修理。
六、乙方在使用车库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将车库以经营用途使用;
2、不准将车库出售、租赁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小区以外的住户或单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