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合集(通用32篇)
3、分公司设立的事宜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4、分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资金、费用及分公司人员的工资、保险等均有乙方承担;
5、分公司承包建设施工工程由甲方提供一切证件、手续;
6、分公司必须保证在一年内将不少于3人以上的建造师注册到总公司(与建造师相配套的技术负责人、十大员、特殊工种等)。
7、总公司应及时通知分公司所有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如:建造师、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有分公司自理。
8、承包期限与甲方经营期限相同。
第三条 乙方承包经营范围、管理费用及交纳方式
1、乙方承包经营范围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
2、管理费收取为比例提成制,乙方按照分公司承包工程工程款的0.5%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3、管理费的交纳日期为分公司每次收到工程款的当日内,工程款分批支付的,乙方按照分公司每批收到的工程款的比例交纳管理费;项目主体工程结束前,剩余部分需一次性交完 (工程造价 100万元以内的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全额交清管理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可以根据情况更换、派驻分公司的内勤人员;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分公司的经营;
3、甲方有权制定分公司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4、甲方应当根据分公司的经营需要提供印鉴、证照、帐户等;
5、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及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6、甲方可以根据分公司具体情况审核、查阅分公司与经营有关的所有材料和公司账目;
7、甲方不得在 区域内再设立分公司,并不得在本区域内自营相同业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主聘用公司工作人员;
2、乙方可以自主选择承包的工程项目并使用甲方的资质进行招投标;
3、乙方交纳管理费后的盈利归乙方自由支配;
4、乙方参与招投标的或未招投标的所有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均应申报甲方登记、备案存档;
5、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分公司的各种税费;
6、乙方应当遵守分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及甲方对分公司的管理制定;
7、乙方应做到尽职尽责的管理施工项目,保证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8、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的劳动制度给分公司人员发放工资并交纳各项费用;
9、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与经营无关的各种合同。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
1、乙方不按约定交纳管理费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2、乙方不遵守公司财务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3、乙方利用分公司从事犯罪活动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4、乙方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建设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5、乙方不如实申报招投标项目或未招投标的项目合同等资料的及申报项目结果不实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对外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签订与经营无关的各种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7、乙方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设置虚假债务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及根据情形要求国家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8、乙方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经营、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9、甲方在 区域内另行设立分公司或在本区域内自营相同业务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0、甲方无故拒绝配合乙方经营分公司业务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分公司承包工程、建设施工等行为导致甲方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2、因分公司聘用工作人员、施工人员等用工导致甲方承担工资、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3、乙方不如实申报招投标项目或未招投标项目资料及招投标结果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项目的造价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乙方对外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签订与经营无关的各种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损失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设置虚假债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损失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因乙方其他
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7、因甲方违反本协议其它约定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自甲方免去乙方分公司经理职务或乙方辞去分公司经理职务时终止;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自愿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本协议被解除、终止的,双方对与分公司承包工程施工有关问题发生争议,自愿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开具外经证程序
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通知,自 年1月1日起,凡工程中标签定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必须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明》,超过期限罚款5000-50000元。
第十条 施工合同的订立生效
凡今后各分公司所中标工程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到场签字方为有效,法定代表人有事确实不能到场的,有法定代表人指定其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合集 篇14
发包方(甲方):宁夏通和九鼎商贸有限公司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包方(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发挥外埠地区优势,充分挖掘市场潜力,开拓企业发展空间,甲方拟定于xx公司固原分公司,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固原公司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内容
1.1甲方聘任乙方为固原分公司经理。
1.2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固原分公司,只限在中卫以南市辖区内从事营业执照所允许的经营活动,从事该地区以外的经营活动须经甲方书面特别授权。在辖区内,甲方不再与第三方合作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甲方在次
地区内直接进行的经营活动,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保证乙方的合理利益。若甲方或甲方其它下属分公司以及其它协议单位或个体,在辖区内承接,乙方应予配合可比照上述的作法享受合理利益。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xx年,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分公司单独建帐,进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经营期间的一切盈亏及法律责任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三条 承包费及支付期间
3.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承包费为每年人民币 万元。
3.2乙方付款期限及付款比例分别为每年的xx月xx日和xx月xx日分两次交清,每次为人民币xx万元整。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及业务:
4.1、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乙方以甲方名义办理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并承担与承包经营有关的一切税款及其他费用。
4.2、乙方承包经营所需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自筹,乙方在分公司内所添置的各项设备、家具等财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3、乙方在承包期间有独立经营自主权,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及本合同各项之约定,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4.4、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xx万元。(由于本合同为续约合同,乙方不需要再交纳保证金,甲乙方办理履约保证金续约手续即可)。
4.5、乙方无偿使用甲方的企业业绩等方面的宣传资料、企业资质、代理资格等法律文件。
4.6、乙方每半年须向甲方提交一份经营报告,年终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报告。
4.7、乙方必须健全生产、财务管理、工资、社会保险等制度,乙方自行聘用会计人员,乙方每季度向甲方申报公司财务报表,甲方定期审核分公司的各项业务往来。
4.8、乙方有人事聘用权,但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前应妥善处理员工的合同问题,否则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