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销售代理协议书(精选9篇)
6.5.6 乙方需为用户提供良好的销售和技术服务,培训足够的合格工程人员提供现场的产品安装和维修服务,并贮备足量的备品备件以满足客户的维修和更换需要。
6.6 反窜货、反低价管理
6.6.1 乙方将甲方的产品发往指定区域以外的.地区和接受外地定单的行为称之为窜货。
6.6.2 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序列号及收货单位/代理商,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窜货行为。
6.6.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窜货行为,甲方可以处罚乙方以补偿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6.6.4 窜货赔偿金将以窜货价款的100%作为罚金,以代理价计算,其中罚金的50%将直接支付给被窜货方,作为对被窜货方的补偿。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货源冲击时,有权根据甲方的规定从窜货方获得同等的赔偿。
6.6.5 乙方在举证他人窜货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购物发票、序列号和其他有效证明,并以客观诚实的态度进行举证。
6.6.6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价格体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价倾销行为。
6.6.7 如遇严重的窜货行为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7.0 商标使用
未经飞利浦的书面批准,乙方无权使用飞利浦的商标和/或文字标志。
8.0 保密责任
8.1 出于本协议的目的,乙方仅拥有为实施合作而参阅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的权利。
8.2 乙方承诺不会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非本协议之目的,不会使用、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并且不会向其乙方员工泄露任何属于甲方的保密资料,除非该等员工有必要为工作的缘故而掌握该等保密资料。
8.3 乙方将对由于前述原因而掌握及了解甲方的保密资料的员工签署与此相同或相似的保密协议书,并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资料,以免使之为非双方确定的合作内容下允许了解及掌握保密资料的员工所使用或为公众掌握及了解。
8.4 本协议下甲方将保密资料交由乙方,并非意味着甲方授予乙方任何专利或版权的权利,或意味着乙方对该等保密资料拥有任何其它权利。
8.5 上述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代理关系结束之日起三(3)年内持续有效。
8.6 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十(10)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乙方并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义进行商务活动。
8.7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9.0 生效及协议的解除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
9.2 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停止该行为。如违约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十五(15)天内仍未改正,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9.3 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前三(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9.4 乙方破产或已收到破产令,或进行整顿;
9.5 乙方的股东方或控制方发生变更或乙方的业务被转让给其他方。
9.6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在事件发生后九十(90)天内事件仍未消除的,双方可书面协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动、战争等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发事件。
10.0 争议解决
如双方对本协议有争议或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0 通知地址
本协议首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个人销售代理协议书 篇6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合肥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
地址:合肥市淮河路中段怡和大厦
联系电话:
代理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一、总则:
1、为了保证怡和锦江国际大酒店代理销售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就建立代理关系和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2、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代理锦江国际大酒店的销售业务,甲方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二、代理范围:
1、在房地产行业内,乙方只能为甲方进行独家代理。
2、乙方须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对客户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承诺。
3、乙方在推销甲方产品时,必须严格依据甲方制订的产品说明资料进行解说。
4、乙方未得甲方同意,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5、乙方不得收取或代客户缴付购房款、支票及任何有价值的物品。
6、乙方的业务范围包括:
(1)、向客户介绍怡和锦江国际大酒店的情况,并递送资料。
(2)、与甲方联系并经甲方安排后,陪同客户到怡和锦江国际大酒店的销售现场进行参观;现场解说由公司销售部专职人员进行。
(3)、对有意向的客户进行销售跟进,并按要求填写客户资料卡。
(4)、及时将客户的意见反馈回公司,并将公司的意见传达给客户。
三、乙方计酬方法
1、甲、乙双方根据日常的代理业务台帐记录核对成交房款金额及佣金。
2、甲方以现金形式向乙方支付薪酬,薪酬分为销售佣金和奖金两部分。
销售佣金=成交房房款总额Ⅹ佣金比例
3、薪酬按月以人民币结算,每月18日甲方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及工资。
4、乙方报酬的税赋全部由甲方代扣代缴。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销售所需的资料和最新的业务政策,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基础培训。
2、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处负责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3、乙方在开展业务活动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文件和宣传资料,且不得随便修改。
4、乙方未得甲方同意,不得翻印、散发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不得泄露其代理业务的经营情况。
5、乙方不得以不实之词欺骗或诱导客户购买。
6、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合同或出具担保函。
7、乙方在代理甲方业务时,应按规定登记领取业务文件和资料,并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如发现遗失现象,须立即向甲方说明原因。如乙方因未妥善保管或擅自修改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8、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须按甲方的业务规定进行代理工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乙方同意并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开展业务,如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于乙方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从事甲方的代理业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协议自动终止。构成犯罪的,由甲方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代理业务时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私刻公章者;
2)通客户或受益人欺骗公司者;
3)自更改公司业务文件或资料;
4)方同时从事房地产行业内其他公司的代理业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