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无息借款合同范本(精选33篇)
2.自下 (月/季度)起降低本条第二款第(七)小点约定的单笔提款额,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合同约定数额为止;
3.停止发放甲方尚未提取的借款或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已提取借款。
第九条 借款的担保
如为担保贷款,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和支付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申请借款展期;
(四)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借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四)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甲方应以 (月/季)为周期,定期向乙方书面汇总报告借款支付情况。甲方最迟应当于每 (月/季)初 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汇总报告上 (月/季)借款支付情况。
(五)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六)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足以影响乙方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前,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和担保,但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影响日后乙方认为上述行为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时行使本合同所约定的救济措施的权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信用状况下降等情形,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住所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发生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七)应当承担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费用等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2.乙方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3.对任何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2.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情形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二)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来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三)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保证人发生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情形;
(四)抵押人、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或出质人违法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3.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发生权属争议;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五)担保合同及(或)担保物权未生效、未设立、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二、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一)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
(二)甲方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或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四)本合同约定的发放、支付借款资金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五)甲方的偿债能力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六)甲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七)甲方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八)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贷款;
(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三)按贷款本金的 %按日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四)若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第四条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
若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第四条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贷款期内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计收罚息和复利,遇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五)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
(六)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七)行使担保权利。
(八)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与甲方的其他合同。
四、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和支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第十三条 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十四条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