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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市中区购房协议(精选3篇)

2024-09-22 01:49:58合同范本打印
个人市中区购房协议(精选3篇)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二、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5.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

  7. 。

  第二十五条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个人市中区购房协议 篇3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帐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商品房座落:赣州市赣县南塘镇农贸市场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用途居住,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商品房土地来源为:________。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价款为元,计(大写)。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日期

  甲方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第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______,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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