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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租赁通用合同(通用34篇)

2024-04-13 22:35:43合同范本打印
个人汽车租赁通用合同(通用34篇)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第一条 乙方有偿租赁甲方客运出租汽车中标凭证书_______份。....

  16、乙方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油料费用及“三滤、离合器油、制动液、冷却液”等的每日检查责任,如遇到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将本车开至甲方指定维修处,乙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违反者不予返还押金。

  17、乙方应在租用车辆达到保养标准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合理安排保养时间尽量保证乙方正常使用。如因车辆保养影响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其他替代交通工具或相应顺延租赁时间。如因乙方不及时通知甲方保养造成车辆损坏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通知后因甲方不及时保养造成车辆损坏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

  四、保险条款

  租赁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上的或造成重要零部件损坏的视为造成车辆贬值),虽经修复但仍需向甲方支付保险公司定损总额的30%赔偿金作为补偿甲方车辆折价的损失。

  七、担保条款

  乙方承租甲方车辆应当交纳抵押现金人民币(大写) 同时乙方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作为本合同抵押担保。保证提供手续真实、合法、有效,如果乙方违约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其它

  1、乙方所租车辆的《车辆交接单》须经双方确认,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友好协议,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判解决。

  (租赁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汽车租赁通用合同 篇20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发生,经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所造成的车辆或第三者损伤赔偿,由承租方全额承担:

  1、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车损,如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损;车辆在淹及排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驾车者。

  3、承租方将车辆交与无驾驶证者驾驶。

  4、承租方驾驶车辆肇事后逃逸。

  5、出险后不报案、隐藏真实情况24小时内部通知出租方的。

  6、出现车损、第三者险超出保险公司赔保险额的部分。

  7、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承租方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出租方的车辆,承租方应按所超时间交付双倍租金。

  三、车辆交付承租方以后,我公司按合同登记的地址和电话无法与承租方取得联系的,不论承租合同是否到期,均视为恶意租车,按诈骗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承租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所发生的扣分、罚款,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方可协助办理。

  五、以上条款为租赁合同的有效副本,与《汽车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汽车租赁通用合同 篇21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担保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出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车辆牌号:

  车辆型号:

  租金标准:

  租赁期限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限驶公里:

  超时加费超程加费:

  付款约定:

  备注: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有关车辆检测部门认定合格的,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6、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证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盗抢时,应协助出租方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承租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承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本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退租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未经出租方同意而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租赁车辆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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