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务简单合同范本(通用33篇)
个人劳务简单合同范本 篇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年。
本协议于_____年__月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月__日终止。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工作。甲方因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工作有关或因工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客户、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第六条 按甲方现行的店铺员工薪金管理制度支付乙方工资。甲方发薪每月日期为次月___日。合同期间若甲方对乙方工作进行调整或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乙方的工资待遇则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提前终止:
1、发生甲方或乙方不可抗拒的因数,造成一方或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甲方员工守则及奖惩办法规定可以辞退的。
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4、甲方宣告破产、不再从事原经营行业。
第十条 乙方有以下行为,甲方有权立即通报开除乙方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1、虚报帐目,帐目不清,弄虚作假,贪污货款。
2、偷盗财物,散布影响公司及同事形象的谣言。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 自协议生效起正常履行满__年时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___万元,协议期满甲方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___万元整。因为任何原因协议未能达到上述时间甲方不作任何补赏。
第十五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继续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就此合同内容向第三方保密。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劳务简单合同范本 篇14
甲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824号北岸明珠二期2-5栋X单元1层1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派遣劳务人员,提供劳务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现就具体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和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从事有关工作。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乙方与派遣到甲方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务派遣人员工种、数量、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及相关待遇要求、职责划分及费用结算办法等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二、劳务派遣期限
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需要使用派遣人员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书面提供所需派遣人员岗位种类和用工数量、素质、要求、各种待遇、劳务用工期限及起止日期。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由甲方对其实施组织管理和岗位调配和考核。
(二)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按国家法定休假待遇规定,安排员工正常休假。
(三)甲方受乙方委托,按月扣出应由派遣人员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并转交给乙方。
(四)甲方在国家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将派遣人员退回,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月1日—10日内办理解聘手续。
(五)甲方依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派遣人员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增加或减少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及其它费用在协议附件中明确。派遣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7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六)甲方在使用派遣人员时,应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负责派遣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及培训。
(七)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伤、残、亡等由乙方负责并处理。甲方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取证并提供相关资料。
(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由用工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十)女性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出现孕期、产期、哺乳期,由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乙方负责处理相关事务。乙方在向甲方派遣人员时,应向甲方准确提供“求职登记表中相关信息”情况。
(十一)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合格应聘者,经乙方同意后可聘用为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现已在甲方工作的聘用人员,由甲方向乙方推荐,经乙方同意后,此类人员可建立劳动关系为乙方的员工。
(十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规定,乙方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遣返给乙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若因甲方生产经营性停待,自停待之日起甲方将停待派遣人员名单交乙方。自停待之月起,甲方继续支付停待期间的保险费和管理费,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最低工资。
(十四)如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至乙方,乙方在《劳动合同法》约定的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除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外,应由甲方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办理解除关系时支付。
(十五)派遣人员要遵守并履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保守企业秘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甲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要业务统计指标、核心技术和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在派遣至甲方工作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乙方应认真履行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全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