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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煤炭买卖合同(精选33篇)

2024-04-07 17:00:32合同范本打印
个人煤炭买卖合同(精选33篇) 甲方:乙方:签订时间:20xx年09月 日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二、交货方式:汽车运输,由出卖人负责组织车辆运输到买受人煤场。....

个人煤炭买卖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20xx年09月 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由出卖人负责组织车辆运输到买受人煤场。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方法:

  数量以买受人计量为准(买受人计量衡应符合国家精度检验要求);质量以买受人验收为准(买受人按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质价协议:入场标煤单价(含税)=热值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水分结算价。

  1、 煤量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达到0.5万吨及以上,结算标煤单价(含税)为280元 /吨;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未达到0.5万吨,每降低1千吨(不足1千吨不扣),结算标煤单价(含税)降低1元/吨。

  说明:供煤量=全部进煤量—扣吨量—拒付量 2、 煤质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1),满足合同需求热值结算价:实际结算原煤入厂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2)当月加权平均热值在4500~5000千卡/千克之间(含4500千卡/千克),进行热值折价,计算公式如下:

  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实际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实际热值÷合同约定热值+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3)单批次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拒付煤款和运费。

  3、单批次灰熔点ST≤1130°C,拒付,同时按照该批次的量100元/吨进行罚款,如果引起锅炉结焦停炉事故,将追究赔偿责任。

  4、单批次进厂煤挥发分小于28%,每降低1%,原煤价索赔3元/吨,不足1%不扣。 5、单批次硫分>0.8%,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单批次硫分>2.0%,拒付。 6、单批次进厂煤水分大于15%,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执行,不足1%不扣。 7、合同执行期限: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五、结算方式:

  1、 一票制结算:煤款由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代开,不得虚开,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3、 实际结算原煤入厂价格和开发票价格按照实际结算入厂煤标煤价折算。

  六、付款方式:

  甲方应与电厂热值公布1天后将单批次货款的80%付给乙方,剩余20%月底扣完管理费、资金链利息后全额付清给乙方,如甲方不及时将煤款付给乙方,甲方需承担乙方资金损失,具体损失按照实际煤款的1.5%/天支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 买卖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执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 严格执行厂内运煤道路管理办法,对从空车道行驶、强行插队、影响出入、不听从指挥卸车、阻碍通行等其它不听劝阻的车辆,对该车辆运输的煤炭扣减2吨,并不许该车辆以后进厂。

  3、 如经稽查核实,发现有掺杂使假现象:

  (1) 运煤车辆的车厢边、角、底、拉筋处采样盲区装有不同煤质; (2) 卸煤出现明显煤质分层、局部分层; (3) 热电厂严禁进入的煤(准东煤),明显掺假;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给予视情况从重处罚。

  4、 运煤重车进厂后不准私自出厂,违者扣押车辆没收所运煤炭。

  5、 笨合同量、质、价标准是根据当前的煤炭市场实际情况而确定,一旦市场形式发生变化,买受人将随时对合同的量、质、价、标准做进一步的调整,日进煤计划服从燃料管理部调运安排。

  八、争议解决:

  甲、 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补充条款:

  1、 甲方负责开具煤炭、运费增值税发票,票点为11.5,税款由乙方支付。 2、 甲方收取乙方每吨3元管理费和资金链利息1.5%,甲方全权负责协调电厂相关一切事宜及与资金链新疆兵团中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结算业务。

  3、 由于甲方因推迟付款造成乙方总供煤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乙方收款账号: 李浩田。此账号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乙方全体签字人到场当面更改,如由甲方造成的疏忽随意更改账号,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 剩余未尽部分由双方口头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个人煤炭买卖合同 篇2

  买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卖方: 签定时间:

  买卖双方就进口俄罗斯煤炭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本合同。

  1. 煤炭品种:

  2. 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数 量:每船 万吨(实际装运情况允许±5%)。

  2.2 到港期限:买方开出信用证经卖方银行确认后30个工作日(±5%)到达买方指定港口。

  3. 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

  标准规格

  4. 装运港及到达港:

  4.1 装运港:

  4.2 到达港: 码头(其它港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 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5.1 收货人:买方。

  5.2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港口。买方应提供具体港口卸货情况报告。

  5.3 交货方式:按中国港口靠岸船扳交货方式交接。并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结算。

  6. 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计量验收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检测到港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商检结 果为验收数量。

  6.2 以收到基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3 煤炭质量验收委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并 作为结算价格的依据,此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6.4 按“GB”标准在交货码头船上,堆场或输送皮带均衡样采样,现场制样。买卖双方 有权派代表到现场观察,但不能影响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验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进行。

  6.5 按“GB”标准在“第6.3条”所指个机构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 价格:人民币计价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按港口船板交货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7.2 码头船扳交货基本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800 大卡/公斤,港口码头船板交货基本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吨(含税)。

  7.3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价格调整:

  低位发热量(Qnet,ar)≥5800 Kcal/kg时:

  低位发热量(Qnet,ar)<5700 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5700-实际低位发热值】*基本价格率x2

  奖:低位发热量(Qnet,ar)>5900 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实际低位发热值-5900】*基本价格率x2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500大卡/公斤时价格可另行协商,协商不通买方有权拒 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价。

  7.4 硫超于1.0%可拒收。

  7.5 全水分(收到基)超过1.0%时,超过部分扣实际重量。

  7.6 质量指标任何一项不达标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 费用承担:

  8.1 到港后的商检费及海关有关税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9 货权与风险转移:

  9.1 船舶抵达指定码头,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同时货权全部转移给买方。

  10.运输、风险及投保:

  10.1 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时应符合靠泊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 失由买方承担。

  10.2 卸港条件:剩潮水深10.5米。

  10.3 煤船到交货地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按每船煤碳离岸基价投保,办理 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10.4卖方必须存煤船于装港受载前5个工作日以及在到达卸港前5/3/2/1个工作日以书商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卸

  10.5卸货条款:

  10.5.1卸船备要通知书(NOR)

  船舶到达卸货范围内后无论进港与否,无论靠泊与否、无论清关与否、无论检验与否, 任何时间可以递交NOR,包括节假目。如果没有通过国联检而提交,则提交无效,船 方必须存完全具各卸货条件后再重新提交。

  10.5.2卸船时问:卸货率为每PWWD(良好天气工作日)/SSHINC:(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买方保证卸率为10000吨,因其它任何原凶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作为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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