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客车抵押借款合同(精选34篇)
借款、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处分抵押机动车的费用以及甲方可能产生的代垫费用和其他所有与借款有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险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
第四条: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万 元整,大写金额:整。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费用: 月利率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其它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包括评估费、抵押登记费、财产保险费、公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支付费用:
1、乙方按月支付利率为借款金额的 %。
2、乙方如需延长借款时间,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于每 月 日前支付下月利息。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
第六条:借款给付时间及方式:
甲乙双方在办理机动车抵押手续后的 日内,甲方将借款本金、及本合同(一份)一并交付乙方。
第七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保证在与甲方签署本合同时,所抵押的机动车不存在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抵押、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任何形式的所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双方责任
1、乙方必须将抵押车辆质押在甲方指定地点封存,并将车辆手续交甲方保管。
2、甲乙双方共同对抵押车辆进行验车、拍照(或录像),并由乙方当场签字确认。
3、抵押车辆在封存期间,甲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在抵押期内因车辆驶时间长或自然老化造成的损坏除外)。
4、抵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抵押车辆和各种有效证件与资料。若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责任。
5、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时,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6、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应在保险到期前_____日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7、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辆强制险、机动车辆座位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
8、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9、乙方承诺,本合同订立之前未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以任何形式抵押、赠与、转让。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转让和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车辆。
第九条:借款到期的处理: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借款到期后,乙方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的。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乙方同意由甲方上述抵押物变卖。其变卖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款项及其它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十条:违约
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经甲方催告3日内未与完全补救或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发出通知宣布借款到期,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送的借款本息,处理抵押车辆,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除应向甲方归还全部本息外,还应另行按借款总额的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费用不受本合同解除及借款期限限制。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费用直至清偿完债务为止。
第十二条: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电话通知,通知电话为
______________,备用通知电话为_______________。
2、若乙方提供电话号码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通知到乙方的,则甲方可视为已经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第十五条:本合同附带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承诺所提供的抵押车辆资料及其个人资料真实有效。以上条款乙方本人已全部阅读,并知悉,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甲方: (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个人客车抵押借款合同 篇30
甲方(抵押权人):
电话:
地址:
乙方(抵押人):
电话:
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抵押贷款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现有车辆抵押给甲方,车辆品牌、车型编号表、机动车号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抵押车辆,估价为人民币 元。
二、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借款用于业务需要。借款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入资金的利息是最高利率。抵押期限届满后,乙方因实际困难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甲方同意的,可以重新签订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将无条件偿还本金和利息。
三、若本合同到期,乙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且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人民币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向乙方主张贷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和违约金,并行使抵押权。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出售抵押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售车辆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乙方承诺,一旦甲方行使抵押权,乙方将无条件免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四、乙方保证依法享有被抵押机动车的所有权,抵押前未将机动车进行抵押、抵押担保和法律保全,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任何争议,乙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五、抵押车辆存放在甲方时,乙方应将随车手续、原始文件和单据提交甲方保存,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抵押期间,甲方不能使用车辆。如有人为损坏,双方应协商赔偿或修复。抵押期间,因车辆本身、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车辆灭失的,甲方免除赔偿责任。
六、抵押期间如机动车价值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进行重估,乙方必须配合。重估后,当甲方认为机动车不足以担保其债务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七、乙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综合费用后,甲方将把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明退还给乙方,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个人客车抵押借款合同 篇31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第一条:
质押期间质押物必须交由乙方暂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押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押物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
第二条: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乙方将会处置质押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综合费和可能发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处置质押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三条:甲方承诺声明: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按合同处置,甲方应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四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