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服务协议书(精选31篇)
21.本担保书受_________法律管辖并按_________法律进行解释。担保人和代理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可在_________法院进行,并不可撤销地服从_________法院的管辖权。但这不损害或限制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及担保人在担保人或其资产所在的任何管辖地区的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
22.本担保书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担保人及代理人各执一份。
c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贷款服务协议书 篇16
贷款服务协议
编号: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鉴于甲方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乙方为甲方提供贷后管理服务,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一定报酬,根据上述协议,双方签订本协议:
1、服务期限具体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
2、贷款金额为 元整(元)。
3、甲方应向乙方每期支付贷款金额的 作为服务费,甲方的借款周期为月,甲方需将在整个服务期限内产生的费用逐月支付给乙方。
4、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乙方不得遗失,否则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如下
6、乙方对甲方考察审核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太原市区100元,太原地区除市区外200元),以上均为单次费用,双方约定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方式为乙方在合同金额中扣除。
7、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款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个人贷款服务协议书 篇17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委托贷款业务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因开发建设正定新区 项目,需自行选定的有关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二、乙方利用自有资金或委托理财资金以委托贷款方式向甲方贷款,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建设,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并按甲、已双方共同认可的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由受托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进行项目运作。
三、甲、乙双方商定委托贷款金额为 万元,贷款期限为 年。甲方每季度支付乙方贷款利息一次,不得拖欠。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甲方另按委托贷款资金数额的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四、为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抵押协议》(以下简称 抵押协议),甲方将自由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项目经营权益或股权抵(质)押给乙方并办理完备抵(质)押登记或公证手续,或者第三方的固定资产在建项目经营权等,抵(质)押给乙方,在乙方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乙方依据贷款银行对乙方委托事项的批复向贷款银行汇入资金,以便甲方向贷款银行实现贷款。
五、甲方向乙方申报的建设项目的批复材料、财务数据等,不得隐瞒、虚报、造假,应保证公开、真实、完整、有效、合法。投资项目必须是甲方自行、自主开发建设的项目(参照政府相关批复文件进行确认);甲方保证与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形成固定资产的抵押置换,按期归还乙方资金。甲方向委托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所需的贷前相关手续自行完备。 融资借款方(以下称甲方):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正定分公司
六、乙方在收到甲方部分服务费或在律师所将部分服务费办理提存后(具体以提存协议为准),将委派前期操作人员携带资金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到达甲方所在地进行实地操作。在委托贷款银行举行三方洽谈,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在三方达成共识后,按照银行工作程序由甲方递交委托贷款申请函,经受托银行批准后,乙方即派出专人办理委托贷款的相关手续。
七、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乙方于受托银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在对甲方企业财务报表、公司账务进行核实审计后,双方立即办理固定资产或公司股权的抵(质)押登记手续。乙方按照用款计划将首笔资金存入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向受托银行发出贷款提款核准书,并由受托银行向甲方发放贷款。
八、甲方责任:
1、如实提供贷款调查、审查过程中应交付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积极配合受托银行的调查和审查。并针对乙方提出的受托银行须履行的委托事项与受托银行协商确认。
2、甲方在贷款到期前如发生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通知乙方和受托银行。
3、甲方在清偿其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资产有偿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委托贷款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乙方及受托银行权益的行为时,应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受托银行,并须经过乙方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责任,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在委托贷款合同有效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为其它企业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人承担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甲方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以致足以影响甲方偿还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的能力。
5、甲方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委托贷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它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和受托银行。
6、甲方指定的委托贷款受托银行为 银行 支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否则按违约处理。委托贷款的委托费用约定由甲方负担,由甲方按照规定及时向受托银行支付。
九、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资金存入受托银行的乙方专用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委托贷款合同所规定的甲方提款金额。
2、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损失及风险由乙方承担,受托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但受托银行有义务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并与借款人完成上述固定资产的抵押置换。
十、乙方(受托人)、甲方(借款人)一致同意,甲方向委托贷款受托银行(受托人)提交的委托事项内容如下:
1、负责协助收回贷款本息;如借款人逾期不还,受托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通告借款人其他开户银行扣款清偿;
2、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按计划用款,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协助监督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不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恶意抽逃贷款资金的行为,发现借款人此类行为及时通告受托人;
3、负责保管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的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力凭证;
4、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