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物公路运输合同(通用31篇)
2、如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造成延期交货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索赔。
第七条 货物安全保证金
1、乙方须在本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货物安全保证金______________万元。
2、对于乙方应承担的损失、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由甲方从乙方交纳的货物安全保证金中扣收;若货物安全保证金不足扣收,则由甲方从乙方运费中自行划转。
3、合同期满后,双方处理好合同善后事宜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剩余的货物安全保证金。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1、运输费用:按甲方一车一比对的市场运价,乙方优先安排车辆。
2、结算方式:一车一结算,乙方向甲方回传收货确认单后五天内支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a.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货物,造成乙方车辆等货的,
2、乙方违约责任
a.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车辆调度,造成车辆迟到的,乙方
b.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造成延迟交货的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缴付运费的 5%作为违约金。
c.运输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 d. 乙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合同或由于乙方严重违反合同而造成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附件或每一辆车签订的运输协议均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具法律效力。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内货物公路运输合同 篇4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 供货数量及时间: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供货量 吨。
二、 交货地点:
三、 质量标准:
1、低位发热量:5000—5800大卡/公斤,高于5800大卡时,按5800大卡计算;
2、挥发分:在12%--20%之间;
3、全水分:≤7%;
4、硫:≤1.5%;
5、焦渣特征:≤3
6、以细煤为准,最大颗粒直径不超过8厘米;
四、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供方负责汽车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
五、 价格核算办法:
1 、完成合同供货量,挥发分在12%--20%之间(含12%),执行含税价 元/大卡;
2、价格随市场变化而变。
六、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1、 收到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以下或挥发分12%以下拒收,若连续两天发热量低于5000大卡或挥发分低于12%,则第三天等化验结果合格后方可卸车,不合格则退货,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2、对于卸车部分,需方从善意出发,价格执行如下标准:
A、热值在5000大卡—4800大卡之间时(含5000大卡)执行 元/大卡;
热值在4800大卡—4600大卡之间时(含4800大卡)执行 元/大卡;
热值低于4600大卡,价格执行 元/大卡。
3、①、收到全水分大于7%时,水分每超1%,从价款中扣除1%(按化验加过,单车扣除);
②、硫含量在指标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 元/吨。
4、若认为弄虚作假,当批原煤扣除不结算,另按当批原煤价格的三倍罚款,并取消供货资格。
5、供方需带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国税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同需方签订采购合同后,到财务备案。凡发现供方提供的证件或发票又一次虚假(含使用假公章)或不合格,由供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同时取消供货资格。
6、若所供原煤中煤矸石较多或煤块直径超过8厘米,则按此部分的实际重量进行折吨扣除。
7、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若不能按期完成供货量,应按本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或从货款中扣除。
七、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及办法:
1、质量按本合同第三条款执行;
2、以需方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取样化验的结果为准。若供方对需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24小时内提出,双方可共同现场取样,若煤已用完或已打堆,可取小样进行复测,以技术监督部门化验结果为准,费用由供方负担;
3、数量以需方实收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八、结算方式:
实行一票制(全部为增值税发票),票据齐全后可结算,承兑汇票各占50%。每月结算一次。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需方供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合同签订单位、出具票据单位、收款单位必须一致。
3、连续三个月不完成供货合同,取消供货资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内货物公路运输合同 篇5
托运方:承运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领货凭证
领货时凭托运人提货单(或提货单复印件)加之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并签字。如收货人是企业公司,还应出示单位提货证明,提货时须当面验收货物,事后货物出现短损,承运方概不负责。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提货期限
货物到达目的公司后,承运方电话告知收货方提货。收货方必须在三日内提取,如货物存放超过七日未提,每超过一日将收取货物运费的5%作仓储费;超过30天无人认领按无主处理,介此承运方有权将货物拍卖抵扣仓储费。
第四条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费:按保价额的‰向托运方收取。
托运人可自愿向承运人进行保价运输,如同一批托运的货物价值不同,托运人应对此批货物进行分别保价(运单上另行注明),否则视为平均保价,保价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保价额折合实际造成的损失向托运人赔偿。如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或高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如出现意外承运人不予承担这部分经济损失,如不保价遇有丢失、货物受损、被盗、被抢、雨淋、火灾、交通肇事损坏货物和承运人被诈骗造成收货人整件提货不着,承运人最多赔偿托人该批货物实际短缺部分运费的二倍。
第五条保价期限
自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日起至提货期限内有效。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之前支付保价费,如只在运单上注明保价金额或声明价值无效视同未保价。
第六条责任划分
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有短损,所以承运人不承担内装货物数量和货物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如需确认请在发货时双方当面开箱验收,并在运单上注明。
第七条查禁或扣留
运输途中如遇检查部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对货物有异议被扣留或罚款均由托运人负责处理,并提供有关有效证件,并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违法责任
托运人不准假报货名,不准托运国家禁运物品,不准夹带危险品,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