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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正规技术转让协议(精选35篇)

2024-07-24 18:06:16合同范本打印
国家正规技术转让协议(精选35篇) 国家正规技术转让协议合同登记编号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让与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省________市(县)签订日期....

  7.3 如果协议产品经考核后证明其技术性能未达到协议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待缺陷消除后再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第7.2条规定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4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让与人的责任时,让与人再次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次考核的一切费用将由让与人负担,如系受让人的责任,则由受让人负担。

  7.5 经过第二次考核协议产品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时,如果是让与人的责任,让与人必须赔偿受让人遭受的有关损失,同时,让与人还应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协议产品的考核。如系受让人的责任,一切费用将由受让人负担。

  7.6 经过上述三次考核,协议产品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时,如系让与人的责任,受让人则有权终止协议。同时按第八条的规定,让与人还应赔偿受让人的有关损失。如系受让人的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协议将如何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第八条 保证和索赔

  8.1 让与人保证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让与人实际使用的和最新的技术资料,并保证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及时向受让人提供其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

  8.2 让与人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能按协议附件二的规定及时交付。

  8.3 让与人对协议工厂提供的性能保证期为_______个月,性能保证期的起算和终止时间详见本协议附件三。

  8.4 如让与人交付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8.2条的规定时,让与人必须在收到受让人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免费将有关的技术资料航寄受让人。

  8.5 如让与人不能按本协议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技术资料时,让与人应按下列比例向受让人支付技术资料的迟交罚款:

  第1至4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协议总价的_______%;

  第5至8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协议总价的_______%;

  超过8周者,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协议总价的_______%;

  以上罚款总额不超过协议总价的_______%,不足一周时,罚款按一周计算。

  8.6 受让人按照第8.5条的规定对让与人罚款后并不解除让与人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8.7 让与人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时,受让人有权终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让与人必须将受让人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并加上年息为__%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人。

  8.8 按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由于让与人的责任,协议产品第次考核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由于协议产品不合格导致受让人不能投产,只能终止协议时,让与人应按第8.7条的规定退还受让人已付给让与人的金部金额,并加计年息_______%的利息。

  (2)如果是协议产品的部分性能尚未达到验收指标,但受让人仍可以投产使用的,让与人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受让人的损失:

  A.协议产品的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赔偿协议总价的_______%;

  B.协议产品的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赔偿协议人门费总价的_____%;

  C.协议产品的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赔偿金为降低提成率_______%。

  8.9 协议产品考核合格后,让与人同意逐年返销部分协议产品,返销的型号和数量详见本协议附件_______。

  第九条 侵权和保密

  9.1 让与人保证是本协议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人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让与人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9.2 受让人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对让与人提供给受让人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让与人或第三方公布,受让人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 让与人应对受让人提供的协议工厂的水文、地质、生产等情况保密,其保密时间应按受让人的要求执行。

  9.4 本协议终止后,受让人仍有权使用让与人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有权设计、制造和销售协议产品。

  第十条 税费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受让人征收的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受让人负担。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让与人征收的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税费由让与人负担。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让与人征收的税费将由受让人从本协议第四条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让与人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然后将税务当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一份提交让与人,让与人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则由其自己去中国税务当局办理纳税手续。

  10.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税费由让与人承担。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已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的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_______国政府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已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实施,让与人和受让人均应遵守协定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_______税法和_______税法的规定对让与人征收的_______税和____________税将按避免双重税协定第_______条和第_______条办理。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已得到我国税务当局批准享受减免税待遇的项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让与人负有_______税和_______税的纳税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决定对让与人负担的_______税和_______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详见本协议附件_______。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协议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

  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议的执行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个仲裁解决。

  12.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注:此条有两种选择:A.仲裁地点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就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B.仲裁地点选在被诉国,则按被诉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4 仲裁中的适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2.5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

  12.6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3.1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北京签字,然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九十天内获得批准,并用电传通知对方,然后用信件确认。

  13.2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后仍不能生效时,双方均有权取消此协议。

  13.3 本协议有效期从协议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有效期满后,本协议将自动失效。

  13.4 本协议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协议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3.5 本协议用英文书写,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13.6 本协议由第一至十四条和附件1至7组成,协议正文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理签署书面文件,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在本协议的执行中,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航空挂号信件邮寄,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法定地址

  14.1 受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2 让与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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