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合约书(精选34篇)
第九条 资格与能力
乙方应确保具有和维持从事本合同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和能力,也应确保其所委托的转运人也具备转运业务相关的运输资格和运输能力。
第十条 装卸、仓储和保管
甲方货物自交付乙方运输后,乙方应全程负责货物在交付收货人前的所有装卸、临时的仓储以及货物的保管;
装卸、仓储和保管应以确保货物安全的方式进行。
乙方凭甲方指定的提货凭证到甲方指定仓库提货,并由甲方负责装车,乙方应清点装车货物及数量是否与《货物运输委托书》记载相符,货物交付乙方后,发生货物不符、数量缺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单证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甲方办理有关进出口所需的全部单证,除需甲方亲自办理的除外;
乙方应以合法、最大的谨慎和有利于甲方的原则办理相关单证,不得违法或不合规办理;
甲方对相关单证的办理和转移有明确指示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办理,甲方未明确指示的,可按习惯或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办理;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示开具货运提单,货运提单正本应直接交付甲方,在未经甲方明确指示前,乙方不得擅自将提单交付给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人。
乙方代办的全部单证应完整移交给甲方。
第十二条 变更或取消
甲方在下达《货物运输委托书》后、货物实际装船前,有权变更或取消订舱和《货物运输委托书》,但由造成的乙方应赔偿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乙方支付给他人的其它费用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
乙方在完成租船和订舱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租船和订舱,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甲方交付违约造成的对客户的赔偿,因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原因导致需变更或取消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另行安排运输而额外支付的运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择优选择贷代的权利;
甲方有变更或取消发运的'权利;
甲方有依法和按约获得相关单据、证明和文书的权利;
甲方有索赔的权利。
甲方的义务
甲方有依法提供有关货物进出口信息及文件的义务;
甲方有依法遵守有关进出口法律法规的义务;
甲方有核对相关信息和单证的义务;
甲方有按约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按约获得运输费用和佣金的权利;
乙方有拒绝接受货物运输委托的权利;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依法进行报关、报验及代办相关进出口单证的权利;
乙方有因甲方违约按约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乙方的义务
乙方有依法办理本合同相关服务事项的义务;
乙方代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相关服务事项应本着谨慎和有利于甲方的原则进行;
乙方有核对装箱货物和数量信息的义务;
乙方有及时通知甲方核对有关信息和单证的义务;
乙方有向甲方移交相关单证、文件和凭证的义务;
货物在交付收货人前,乙方有对货物进行仓储和保管的义务;
乙方有不得倒箱的义务;
乙方有向按约甲方赔偿损失的义务;
乙方有协助甲方向实际承运人索赔和向承保人理赔的义务;
乙方有及时报告货物运输过程各种信息的义务;
依法或按约应由乙方承揽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交付逾期和不能交付
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交付逾期三个自然日以上的,每逾期交付一日,按货值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货值总额的3%,乙方能证明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由于自然灾害、交通或海运事故造成无法准时提货或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货物不能交付收货人而导致货物重运或返运的,由乙方承担额外产生的运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索赔
货物交付乙方运输后,因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损毁或灭失或丧失利用价值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按照货物原值进行索赔,赔偿额度按实际损失额度赔偿;货物投保保险的,货物实际损失与理赔损失有差额的,乙方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导致甲方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将货运提单正本交付除甲方外的第三人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国家或当地 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签约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货物运输委托书和费用价格确认单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国际货物运输合约书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按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9.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确认航期,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