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9范文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

国际海缆电路通信出租业务服务协议(精选34篇)

2024-04-08 20:42:59合同范本打印
国际海缆电路通信出租业务服务协议(精选34篇)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协议书,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服务范围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一、乙方於未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

  1.终止时至最短租用期之间各项月租费。

  2.最短租用期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二、乙方於已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终止时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第三十条 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之权利及义务与第三人,如有违反,甲方得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逾期未缴者,经甲方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视为乙方自行终止租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之变更或修正,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後,视为协议之一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之任何通知如须以书面为之者,应以亲自送交或邮寄方式寄至本协议所载他方之地址。双方地址变更,应立即通知他方,否则对他方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 甲方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无利息退还其溢缴费用及终止租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甲方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甲方於收受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纸公告,并请乙方於两个月内至甲方办理溢缴退费或应缴费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乙方依本协议规定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後,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提供本业务,俟乙方依本协议补办各项手续後再予恢复服务,暂停服务期间之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仍应缴纳。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身分变更致不符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供租对象时,由甲方以书面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乙方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乙方如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电信内容为营业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前项情形于乙方将本业服务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适用之。

  第九章 广告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章 申诉服务

  第四十条 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

  甲方服务中心地址:_________

  甲方服务专线:_________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因本协议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同意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如有未尽,应依相关法令及甲方营业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国际海缆电路通信出租业务服务协议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自愿使用乙方上网宝业务,并使用乙方的手机号码办理上网宝业务资费套餐。

  1.1、具体套餐内容

  类型目录价套餐内业务量超套资费促销活动年包

  1.2、业务使用信息登记

  主卡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SIM卡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卡号码是用于进行上网宝业务扣费、接受副卡流量短信提醒等服务的中国移动手机号码。)

  副卡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SIM卡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副卡号码用于订购及使用上网宝业务的中国移动手机号码。)

  使用区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套餐说明

  1.3.1、乙方提供的上网宝业务带宽均为4M,并仅限在指定区域内使用,超区域无法使用。

  1.3.2、乙方提供的上网宝业务仅限于甲方家庭个人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1.3.3、套餐内流量不可以任何形式与其他手机号码共享。

  1.3.4、套餐内流量仅限当月使用,不累积至次月。

  1.3.5、套餐内流量用完即停止使用上网功能。

  1.3.6、套餐仅提供流量功能,不提供其他如语音通话、短信等功能。

  1.3.7、乙方承诺本协议套餐有效期为一年,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计算。本协议到期后,如甲方拟继续办理,应当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套餐资费及优惠活动内容以办理时为准;如不继续办理,则套餐业务自动失效。

  2、甲方办理业务时,需向乙方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对主、副卡进行实名认证,真实、准确地填写业务受理单和签署相关协议。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实造成乙方无法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乙方提供的上网宝业务须通过登记的副卡在乙方指定的上网终端(CPE)中使用,上网终端(CPE)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需保证遵守上述规则。如果甲方将登记的副卡放入其他终端或将登记副卡之外的其他SIM卡放入乙方指定上网终端(CPE)中,导致上网宝业务无法使用或产生额外费用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提供的上网宝业务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使用,甲方需保证遵守上述规则。如甲方将上网宝转移到其他区域使用,导致上网宝业务无法使用或产生额外费用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需根据本人所定制的上网宝业务套餐按时向乙方缴纳使用费用,并确保主卡话费余额充足,以避免主卡停机导致副卡无法使用业务。因甲方个人原因导致欠费、业务暂停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因甲方上网终端软件系统问题(如:电脑感染病毒、系统故障、所安装的有关软件丢失等)和上网终端硬件故障(如:电脑显卡、显示器、硬盘、CPU、主板、内存、光驱等)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上网宝及其他增值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敬请客户自行解决。

  7、甲方不得将申请的上网宝服务用于经营性项目、企业上网及其他商业用途。一经发现用作经营性项目,将按照乙方专线类项目收费标准补收自入网之日起的网络使用费,并且乙方保留其他一切合法权利。

  8、甲方在使用个人宽带业务时有义务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甲方可通过拨打乙方的客户服务热线咨询业务、服务、资费等方面的信息和进行投诉。乙方客户服务热线:10086

  10、甲方出资购买上网宝设备终端,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提供设备的售后服务,设备保修期为12个月。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并缴清相关费用后,业务立即开通。

  2、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网络维护服务,但不负责非本公司所售客户终端设备的安装及客户电脑设备硬件、软件的安装、改动。

  3、乙方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当向甲方提供业务费用发票。

  4、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4.1、甲方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

  4.2、甲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关的服务费用;

  4.3、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4.4、甲方搬迁至乙方暂时无法提供服务的地区;

  4.5、甲方办理的上网宝业务由非家庭个人使用,而用于商业场所。

  5、如甲方逾期不缴纳有关费用产生欠费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上网宝业务服务。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费用,并按照甲方欠费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甲方补缴所欠费用以及滞纳金后,乙方在24小时内为甲方恢复开通上网宝业务。对因甲方欠费暂停60天后仍未补缴所欠费用的,乙方有权注销甲方上网帐号。同时乙方将保留费用催缴权利。在甲方欠费时,乙方有权以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形式催缴欠费。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