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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施工协议(精选31篇)

2024-04-07 01:40:33合同范本打印
钢结构施工协议(精选31篇) 发包方:_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十四、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十五、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的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六、质量保修

  1、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一年。

  2、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十七、合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双方约定 10日后生效。

  发包人(签字):

  承包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钢结构施工协议 篇20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施工过程中的权利,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0工程概况

  1.1建设单位:上海华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1.2工程内容:拆除施工现场原有建筑物、搭建钢结构天棚、地面原绿化位置土方外运、下水道窨井下埋、窨井盖调换成钢纤维窨井盖、自来水管下埋、地坪位置铺设三合土、浇筑地面砼、拆除原排水沟、重新排设排水沟、施工现场清理等零星工程

  1.3工程地点:华中园区9#厂房与11#厂房之间

  2.0施工要求:

  按图施工。

  3.0工程造价

  本工程总造价:505114元(人民币)

  4.0工程期限及制约

  4.1合同工期为 30 天,开始时间按甲方通知日开始起算。完成时间按现场施工完毕结束为准,由甲方与乙方按实际施工条件合理安排最短的完成工期计划,并经乙方签字确认的工期为最后完成

  4.2 当乙方的承诺无法达到且又不主动增派人员抢进度节点的,甲方有权外调施工队进行赶工,所发生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3乙方应配合甲方主动做好工程竣工收尾工作,对出现收尾不及时或在接到甲方通知 天内不派人员进行收尾施工的,甲方有权另外安排人员进行收尾,所产生的费用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4.4施工质量保证期为1年,自协议内容全部完成经工程验收合格之后一年内因施工质量引起的返修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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