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承包协议(精选34篇)
8、非承包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承包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9、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三、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2、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则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责任是第三方时,则发包方对第三方取得追偿权。
第九条 材料供应
一、承包方采购和提供材料
1、承包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并应附有质量证明文件。属承包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包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承包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的质量负责;构件运至现场应在下面垫上枕木或木料,保护漆面。
3、承包方运送材料、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甲方代表或其代表清点检验。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字。
二、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经检测检验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发包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包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3、必检项目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条 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在承包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发包方人员除甲方代表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人身事故均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三、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
1、工程的构件制作承包方安排 工厂制作,在材料准备好后,承包方将邀请监理方现场进行质量监管。
2、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3、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4、承包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包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5、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甲方代表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6、甲方代表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7、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甲方代表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8、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代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甲方代表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9、自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质保期按国家法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
一、地脚螺栓工程由承包方复测合格并请发包方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开始进场施工。
二、中间验收:钢结构主次构件安装完毕,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发包方组织中间验收。发包方在接通知后二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发包方二日内不组织验收的,工期顺延。
三、最终验收:全部钢结构分部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应自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 七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发包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日。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发包方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首次提交验收报告日,修改期间应计入承包方的施工时间。
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后 七 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有关质量等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 工程款由业主方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1、 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预付款 (即人民币 。
2、 本工程共分五个单体,每个单体施工完毕后付至单体造价的80%作为进度款,以此类推。
5、 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结算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如发包方未能按付款方式履行,承包方有权计息,按未付部分每月 ‰ 计入。
6、 余款%自钢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满后七日内由业主方无息付清。
7、 业主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在承包方催告后 付的,承包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待业主方支付后恢复施工。停工期间损失由业主方承担,工期顺延。如在催告后28天内不支付的,则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业主方赔偿一切损失。
8、 结算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1、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2、 承包方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发包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每天三千元计算赔偿承包方的损失。
2、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3、 发包方未及时向承包方发出指令、批准、或发出指令错误,赔偿承包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式解决: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
二、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的依据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或争议处理时,按以下原则适用合同或法律。
1、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为:
1.1 本合同;
1.2 本合同的补充合同或附件;
1.3 施工图纸;
1.4 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电报、传真、信函、联系单、通知书、确认书、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有关的各种书面函件; . 1.5 投标书和招标答疑文件
第十六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二、 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
三、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保修期满结算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四、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钢结构工程承包协议 篇23
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模板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