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工安全生产协议书(精选3篇)
□ 甲方补偿乙方相应费用(具体数额在主合同中约定);
□ 乙方自行负责。
9.6 对于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按照8.1.1条第7款特别约定执行。
10.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0.1 乙方应提供自身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等。
10.2 乙方应按如下配备要求发放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满足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全部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序号 工 种 防护用品名称 备 注
1 电工 绝缘鞋,绝缘手套
2 焊工 焊工服,焊工鞋,面罩,焊工手套
3 油漆工 口罩,手套
4 架子工 手套,安全带,软底鞋
5 搬运工 手套,口罩,反光背心
6 清洁工 口罩,手套,反光背心 场地、路面清扫
7 司机 软底鞋,线手套,太阳镜 塔吊、井架、汽车吊、卡车等
8 机修工 帆布手套,防异物眼镜
9 机操工 手套,护目镜,耳塞 按机具操作规定使用
10 起重工 太阳镜,反光背心
11 车辆指挥工 太阳镜,反光背心,口罩
12 钢筋工 手套
13 木工 手套
14 砼工 手套,防异物眼镜
15 安装工 手套,防异物眼镜
16 抹灰工 手套,防异物眼镜
17 人工挖孔井下作业人 雨鞋,绝缘手套,安全绳
18 切割打磨作业 防异物眼镜,口罩
高处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带;雨天作业配备雨衣和雨鞋。
10.3 工作服的配发方式:
□ 甲方统一发放,统一使用甲方的CI标志,乙方承担费用;
□ 甲方统一发放,统一使用甲方的CI标志,甲方承担费用;
□ 乙方配备有自己企业标志的工作服,甲方认可。
10.4 安全帽的配发方式:
□ 甲方统一发放,统一使用甲方的CI标志,乙方承担费用;
□ 甲方统一发放,统一使用甲方的CI标志,甲方承担费用;
□ 乙方自行购买,样式符合甲方规定,使用甲方CI标志;
□ 乙方佩戴有自己企业CI标志的安全帽。
10.5 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具有“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的合格产品,防护用品提供单位对其质量负责。乙方购买的防护用品,应将其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材料报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10.6 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实物发放,不得货币化,不得从工人工资中扣除费用。
10.7 乙方未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时,甲方有权直接给工人配发,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11. 施工机具管理
11.1 乙方自带的机具,进场前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其状态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乙方机具入场时需报甲方检查,检查合格方可入场,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机具,不准入场使用。入场需进行安全检查的机具包括:(本文本为格式文本,塔吊安拆不需要的除外)
施工机具:包括电焊机,切割机,木工机具,钢筋机具,砼振捣机具,构件加工机具,水泵等。注意:不得使用手提电焊机等淘汰机型,电焊机开关箱必须配备专用二次降压保护器;
登高架设工具:包括各种梯子,简易吊笼,挂式操作平台等;
起重工具:包括千斤顶,葫芦,吊索绳,卡环等;
手持电动工具:包括手电钻,手动打磨机等;
临电设施:开关箱,电缆,照明灯具等。注意:须使用标准电箱或按照标准箱样式自行装配,电箱必须使用工业插头,不准使用插座;照明不准使用碘钨灯,只能使用太阳灯(广告灯)。
11.2 乙方对自己带入现场的机具的安全性负责,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机具或设施,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及时报告。
11.3 乙方负责自带机具的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甲方每月检查或抽查,不符合安全要求(严重老化、故障失修等),有权强制退场。
12. 工伤保险
12.1 工伤保险必须覆盖所有作业人员,乙方人员工伤保险采取如下方式解决:
□ 甲方统一购买,乙方根据合同额或人数承担相应费用;
□ 甲方统一购买,乙方不承担费用;
□ 乙方自行购买,保险资料报甲方安全管理部备案。
13. 开工条件审查
13.1 入场后,乙方按期按要求完成如下项目的准备,准备完毕后报请甲方审查,审查合格方可开始施工:
□ 人员基本素质审查
□ 人员资质(管理人员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查
□ 安全培训与考核
□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 施工机具入场检验合格
□ 现场基本安全条件
14. 现场安全管理
14.1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保证甲方的管理理念、意图在现场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
14.2 乙方负责所属仓库、材料堆放点、作业点、加工场地等使用或作业场所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并对其绩效负责。
14.3 甲方现场安全指令,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14.4 甲方负责公共区域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乙方应加强人员行为管理,不破坏安全设施,维护其有效性。
14.5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人、财、物投入优先满足安全需要,保证“必须而且首先满足安全”,尽量少产生或不产生隐患且隐患一经发现即能得到消除或控制。
15. 事件、事故报告与处理
15.1 现场作业时,发现异常或有疑问,应向甲方管理人员或主管部门报告。
15.2 发生安全事件和事故,乙方应立即报告现场管理人员和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或程序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控制事故后果蔓延扩大,把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15.3 实行统一的生产安全事件、事故报告准则、报告制度和统计方法。乙方必须如实、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件、事故,不得谎报、瞒报或拖延不报;事件、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法律和程序要求进行,科学而民主,乙方须主动配合甲方进行事件调查和询问。
15.4 无论任何原因,不允许发生乙方人员参与的打架斗殴事件(动手或使用工具/凶器伤害对方,尤其是多人参与的恶性斗殴)。凡发生乙方人员内部或乙方人员与其他单位人员的打架斗殴事件,按主合同约定甲方对乙方罚款一万元/每起,并根据事件责任对参与双方作出严肃处理。
15.5 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以下任一事件,造成甲方企业资质降低或受到停止承接工程等政府行政、经济处罚,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十万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同时,乙方承担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和政府、业主、监理给予的经济处罚。
1) 不发生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
2) 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
3) 不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
4) 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
5) 不发生群体性传染病流行
6)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
7) 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人员伤害等)
8) 不发生治安刑事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
9) 不发生因人为失误造成的重大设施、设备等财产损失事件(直接损失超过10万元人民币)
15.6 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以下任一事件,致使甲方企业经营受困或社会信誉受损,或 受到政府行政、经济处罚,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同时,乙方承担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和政府、业主、监理给予的经济处罚。
1) 在地方执法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事件
2) 违反地方法规受到政府行政执法处罚的事件
3) 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生各分项检查不合格的事件
4) 发生妨碍、阻挠政府行政执法的违法事件
5) 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造成的罢工或集体上访事件
6) 以工程款支付延误、经济纠纷、合同违约履行、生活条件差等为借口的集体上访事件
7) 不服从管理或谩骂、无理取闹、打击报复业主、监理、甲方管理人员的事件
8) 群体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未构成治安刑事的事件)
16. 违约责任
16.1 甲方违约表现:
1) 没有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基本安全条件
2) 没有管理标准或不明确
16.2 乙方违约表现:
1) 没有实现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
2) 现场安全管理绩效没有达到甲方文件规定标准
16.3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