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模板(精选34篇)
4、如乙方不能按甲方的要求供货,甲方有权另行采购、材料差价由乙方。
5、若因不常用规格或乙方存货不足在上述期限内交货确有困难的,应提前通知甲方,交货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乙方所供产品应符合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管件必须GB/T13663-20xx和GB/T13663.2-20xx标准。并符合卫法监发【20xx】6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原材料采用PE100级,不使用混配料生产。
2、合同签订时乙方提供的样本、样品甲方进行封存,作为产品验收的依据;乙方确保向甲方提供与价格、样品相符的产品。
3、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测或抽检的,该检测或抽检的合格证明为付款的必要依据。
4、乙方送货到指定交货地点后,甲方应即指派专人验收,验收合格后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生效,甲方若有异议的,在收货后三十天内提出。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
甲方每次要货提前一周向中标单位提交要货计划,乙方按质、保量送货至指定地点经招标单位验收合格后付已供货价款的70%(验收期限为10天内);工程竣工后打压试验合格,付至已供货价款的90%(打压期限为15天),余款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拨付。
六、技术及质量要求
1、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管道、管件质保期为5年,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均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更换。若因人为原因造成管网破损、渗漏等情况,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更换管件、管材等材料费用按照投标单价计费。
2、所用管材、管件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后,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3、所用管道、管件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制造许可证、检测报告、提供省级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管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等与竣工验收有关的一切资料。
4、管道须满足《埋地聚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xx)的要求。
5、管道设计使用年限50年。
6、原材料技术部要求:原材料要求含有均匀分散的炭黑粒子和优化的稳定剂体系,要求具备长期热稳定性和长期耐压强度,极好的抗慢速应力开裂增长和抗快速开裂传播性能。
7、管材外观要求:管材的内外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允许有气泡、明显的划伤、凹陷、杂质、颜色不均匀等缺陷,颜色为黑色。
8、管材长度要求:按国家标准要求。
9、接口要求:管道接口均采用热熔连接工艺施工。
七、附随义务
1、乙方应提供有关供货产品的质量检验证明,产品合格证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甲方如发现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保护好现场,乙方应及时派专人来处理。
3、乙方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乙方应无偿提供所需的焊接专用设备工具,免费进行技术培训和现场安装指导。
八、违约责任
1、乙方供货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经乙方确认后予以退换,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保修期五年,如因产品质量导致的损失,
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保留追究连带责任的权利。但因甲方保管、设计、安装使用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供货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一方违约,情况严重,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其他约定事项
1、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保退、保换货;
2、供货过程中如出现工伤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3、合同生效后,材料价格变动风险由乙方承担;
4、工程完工后,如甲方所订产品因计划误差需要退货的,应保证所退产品外观无明显污迹、斑点和划痕,应按原价退回给乙方。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应积极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诉讼的,由签订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一、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签约人: 委托签约人:
电话: 电话:
供货合同模板 篇9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 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 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
(国 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 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
(甲 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 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 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 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 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 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