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集锦(精选30篇)
五、包装(标准、费用):由供方按照合理运输的要求承担。需方在收到货后,应及时对货物数量、型号、规格、进行核对、检验,如发现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或短缺,应在 天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情况,供方应在收到通知且确定需方反映情况属实后的 天内补发货物,所需费用由供方全部承担。
六、结算方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按照以下方法结算。
1、货物到达工地后,经需方人员验货后,即付清当批货款。
2、定金:本合同签订当日或三个工作日内,需方须向供方支付定金元。供方收到定金之日起,即合同生效。
3、所有货款以人民币现金或支票支付结算
七、 违约责任:
1、如供方未能按时供货,每逾期一日,供方必须按延期供货的货款的千分之三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
2、如需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需方必须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三向供方支付滞纳金。
八、 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九、不可抗力:双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应出具相关权力机关的证明并及时通报对方,进行协商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 六 份,需方 五 份,供方 一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 (盖章) 需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日期: 日期:
供货合同集锦 篇1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本废钢供货合同。
一、供货范围
1、废钢由乙方负责供货,尽量跟上甲方需求。
2、乙方提供甲方需要的品质、规格、数量的废钢,甲方也可以对乙方提供的废钢种类、规格、数量改变,但要给予乙方一定调整时间。
3、由于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方出具的《供货要求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供货价格
供货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期内供货价格不变,如要改变供货价格的需要双方同意才可更改。
三、产品质量
乙方承诺提供的本合同项下废钢符合甲方要求,由甲方在收货时验收质量。
四、合同款支付
1、甲方下达供货通知给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进行供货,供货预备期一般为七天,双方也可另行协商预备期,乙方供货后,由甲方在确认货物无误且质量合格交付乙方《收货确认书》,该确认书作为合同款支付依据。
2、本合同项下款额一般每季度结算一次,甲方逾期不支付的应承担合同违约金,延期支付一天为违约金为未支付款项的1%。
五、合同终止
1、乙方承诺供货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按量供货的,乙方需承担未供货量款额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2、在双方合作期间,若乙方无正当理由长期无法供货,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另行选择供货商,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3、双方产生争议优先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供货合同集锦 篇17
出 买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买 受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鉴于:
1.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其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该产品的质量符合乙方要求;
2.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乙方愿意购买甲方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文字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双方签订之产品买卖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
1.2 本合同所称“甲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出卖方。
1.3 本合同所称“乙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买受方。
1.4 本合同中,任何当事人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2. 合同标的
2.1 产品概述
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确认甲方欲出售给乙方、乙方欲向甲方购买的产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
2.1.1 产品名称为: 牌 型号的
2.1.2 生产厂商为:
2.1.3 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为:
2.2 产品质量
2.2.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2.2.2 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在出售给乙方的所有产品上标注该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甲方承诺: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2.2.1条约定的质量标准。
2.2.3 如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3 产品包装
2.3.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具备如下的包装标准:
2.3.2 如甲方不能达到本包装的标准,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产品损坏、变质等减损产品价值的情况出现,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4 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同时双方明确:本合同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
2.5 供货期间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 合同价款及支付
3.1 合同价款
3.1.1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 。
3.1.2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 %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3.1.3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3.1.1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3.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3.2.1 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日至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3.1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3.2.3 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