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供暖管道施工合同(通用33篇)
7.4阀门2%
八、工程质量要求及质量事故处罚标准
8.1工程质量要求:
8.1.1一次性合格,且必须达到90分以上,以质监站、建设、监理单位验收为准;负责按乙方总收入的80%计算给乙方,其余20%乙方不再收取。
8.1.2因工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全部损耗由乙方自行
8.1.3每户的安装必须达到建设方及监理相应要求。
8.2质量事故及处理标准
8.2.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建设、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如果由于设计和甲方管理指挥原因造成损失,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由于操作者盲目蛮干,不按规范规定操作所造成的返工,其返工费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造成的质量缺陷的处罚标准甲方另行通知。
8.2.2为了提高操作人员质量意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甲方按照乙方工资总额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等级要求后,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等级要求的,预留质量保证金作为工程质量损失赔偿金,由项目部抵交质量处罚金。
九、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1)负责现场的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指挥、监督和管理。
(2)提供安全防护措施
(3)保证材料供应,如确因种种原因供应不足时,乙方应及时安排其他工作,服从甲方调配。
(4)负责埋地管线主轴线的放线及测量工作,埋地管线开挖及回填工作,检查、校队乙方管理人员所承担的放线及测量工作。
9.2乙方责任
(1)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并服从建设、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积极配合建设、监理单位及甲方进行分户验收并对不合格处进行整改直到达到相关标准。
(2)乙方必须加强自身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技术工人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乙方人员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情节轻微的行为处罚标准甲方另行通知;情节严重并造成伤亡事故的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场地要整洁。文明。乙方人员应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的管理,遵守治安、消防和综合治理的管理要求,如乙方人员违反规定,发生治安消防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严禁盗窃,若发现盗窃将按原价的1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4)乙方按工程承包单价包干使用,故乙方需要为班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
(5)班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三级教育卡,否则因此造成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6)乙方按工程承包单价包干使用,乙方人员的各类保险均由乙方自理。
(7)乙方所有工人进场时需提供有效期体检证明,费用由乙方自理。
(8)从事焊工、防腐工岗位的人员,应工作中可能接触违反身体健康的物质,造成职业病违反及后果,乙方负责人应在上岗前对作业人员告知,该工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及注意事项,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和遵守操作规程及相关措施。
(9)工程所用材料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给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0)宿舍内的文明施工及标化工作,宿舍内床位的搭拆由乙方自行负责。
(11)乙方自行做好乙方内部配合班组级相关人员的协调组织工作,做好每月的工资发放工作,工资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任何时候乙方人员都不得作出有损甲方社会信誉的事,否则按
元/次处罚。
十、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工程未完工乙方擅自离场者,仅按完成合格部分的80%结算,同时还必须扣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的全部;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因乙方配合不力而在5天内得不到明显改观的,甲方有权勒令乙方退场,乙方仅按完成的合格部分的80%结算,同时还必须扣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的全部。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二份,劳务公司一份,乙方执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双方结算完毕后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更换供暖管道施工合同 篇18
甲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丙方:磐石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磐石市城区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叁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及位于磐石市路街的工程的施工单位(乙方)、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建设红线总平面图等资料提供给丙方,并委派专人负责与丙方具体联络事宜。
第二条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核准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向甲方、乙方确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第三条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应以现场探查核实为准。施工前甲方应按照丙方提供的探坑位置进行人工断面开挖,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在确认燃气管线及设施准确位置后,三方共同填写《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并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第四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如下:
1.由已探明的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由已探明的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如下:
1.由已探明的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2.由已探明的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将燃气设施保护工作落实到人。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由乙方项目负责人和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由乙方报丙方备案,便于丙方监督。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六条乙方应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设置“燃气管道,注意保护”等安全警示标语标识,在现场悬挂丙方抢险电话。
第七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负总责,对乙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保护方案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复杂、特殊情况,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乙方会同甲方,重新制定保护方案。
第九条丙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燃气设施的巡查工作,如发现隐患问题,有权及时制止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对不能制止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对方物品或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5.进行机械开挖爆破等作业;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会同乙方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丙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安全控制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2.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